近日,随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随县洪山双河镇居民彭某因重名和谐音等问题不满自己现用姓名,于2011年、2012年先后多次往返随县某所、某局要求更改姓名,均未获办理,无奈之下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机关履行更改其姓名的法定职责。
行政庭审理后认为,姓名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和变更姓名的方式。经协调,本案中该局主动为彭某办理了更改姓名的相关事宜,原告彭某在事情已经解决的基础上和被告达成和解,主动申请撤诉。
公民因姓名权起诉的情况在审理实践中很少见,这也是随县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公民因为姓名权起诉的第一案。由此可见,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遇到问题时能够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行政的重要性,履行法定职责服务民众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