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打假亟待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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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淘宝对外发布了《2014淘宝联动警方打假报告》。该报告显示,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12日,淘宝与各地公安机关协同破获假货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8个集群,涉及案件1000余起,打掉200多个制售假的窝点、工厂及线下市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近400人。

  假货问题与电商平台相伴相生,至今仍未有解决之道。与线下可以通过专柜等渠道或是质地等观感作判断不一样,线上的电商平台无法看到商品实物亦更难看出进货渠道,判断是否正品更多是根据平台的信誉保障。电商平台只能通过自营渠道B2C品牌授权作正品背书,所以对于全部或大部分店铺与商品为自营的电商平台如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1号店而言,自身信誉便是保障;而对于大部分商品来自C2C第三方店铺渠道的电商平台,由于第三方店铺只能通过规则与事后监督规范,难以进行事前干预,客观上的确会导致更多假货在平台上出现的可能性,亦难免背上“假货泛滥”的指责。

  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假货比例,目前并无权威数据,除了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假货的定义。提起假货,普遍会被联系到伪劣,而事实上,假货包含但并不等于伪劣产品。最典型而普遍的假货,是以俗称“三无产品”假冒品牌正货的情况,这不仅涉及到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伤害及对消费者的欺骗,亦涉及到对品牌知识产权的侵犯。而最近在C2C电商平台上兴起的“复刻”,即完全按品牌正货1:1打造,追求质量与设计上与正品无异,消费者亦知悉非正品,虽然很可能不涉及伪劣与欺骗但同样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否属假货之列?另外,代购的产品为国外专柜正品,并非通过正式渠道进口,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国内品牌授权的正品,又会否被列为假货?上述的第一种情况,无疑是打假的重点,但后两种情况在法律上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

  电商平台上的假货即使曾被当作打假典型,亦更多是算作“网络售假”的范畴。然而,其实电商平台更多是作为假货的一个新的渠道,不应被孤立。对电商平台上假货的打击,与对线下假货的打击,应该是联动的;电商平台出于自身商誉与长远发展的考虑,工商、公安、质检等执法机构出于本职工作的要求,在打击假货上并不存在分歧,目标也都是一致的,即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品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在刺激了更多假货形式与需求的同时,线上大数据挖掘的先天优势,大大提升了追溯货源与辨别货物是否假货的可能性,提供了打假的新线索与路径。

  电商平台的蒸蒸日上与假货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如何在法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灰色地带的复刻与代购商品进行定义划分,明确假货的范畴,在技术上避免忽略与误伤;如何压缩内部的寻租空间,防止人为的选择性打假,都是塑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平台环境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如何运用大数据挖掘的新路径配合线下行动打击假货,亦为打假新课题。

  互联网时代中,如何面对电商平台及如影随形的假货问题,已经成为无法避免的问题。美国的亚马逊与eBAY,同样有C2C店铺,但假货程度并没有国内电商平台高,这与其法律的完善、平台规则对假货的严苛与执法程度不无关系。对于电商平台假货的打击,并非为某一电商平台而为,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品牌知识产权。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挖掘为线下打假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空白的填补、电商平台的规则完善与执法机构的落地执行,缺一不可。

(南方都市报 南都社论)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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