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一位贫困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盗窃被抓获,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举办听证后,决定不对其提起公诉。此举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说明法治精神也具有人性化的一面。
处理这起案例值得称道之处,首先在于尊重法律,自始至终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包括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在获得听证员同意之后才做出不予公诉的决定,从而保证了法律行为从实体到程序方面都合法有效。其次在于符合道义。这名毕业生确实情况特殊,包括家境贫困但在校表现良好,被人追债情况紧迫,犯罪情节轻微获得受害人谅解,并且还面临毕业就业的紧要当口。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行事,但法治精神未必就是刻板僵化的代名词,它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往往兼顾灵活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法治的灵活性、对于自由裁量权,在不同的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那里,最终性质可能大相径庭。是重判还是轻罚,不可避免会存在主观认知和判断的差异。甚至某些人还会把法律赋予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变成为公器私用的手段,变成为个人寻租牟利的工具。所以,执法者、司法者不但要具备精准理解法律专业能力,还要具备人性化的人文情怀。
就广州的这起案件来说,涉案毕业生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如果检察机关据此公诉,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在道义上,承受若干时间的牢狱之灾,然后背负一个刑事犯罪的罪名,必定十分不利于他今后的人生,甚至有可能改变他的命运。既然法律预留了救济的渠道,依法免予起诉就是既不违背法治、也符合道义的善治。
法律体系缜实严密,但社会生活千差万别。对于像这位涉案贫困生的社会弱势群体,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悯怀。就事论事,他确实是盗窃了,然而他的盗窃之举并非孤立事件。在他盗窃的背后,可能还隐含着许多人生的艰辛,以及让人不忍卒睹的真相。如果政府部门和社会都负起责任来,去帮助这些处于困境中的群体,那何尝不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大善。
确实,对一些社会群体而言,仅有依法治理、甚至仅靠重典治乱是远远不够的。近日媒体报道,一些年轻人仅仅为了一两万元的现金,就自愿出售自己的肾脏。面对他们这种令人难以置信、也难以理解的选择,其实我们每个人也都面临拷问。我们应该主张依法严厉打击,然后就心安理得吗?还是激烈地谴责批判,或者嗤之以鼻地奚落?当同处这个社会的一些成员,他们陷于那样的处境,面临那样的人生遭遇,做出了那么决绝的选择,光有法律制裁和道德批判是不够的,他们还应该得到更具人性化的对待。
如果沿着这些违法行为往前追溯,往往能够发现社会机制的诸多缺陷。有些人可能成长于残缺的家庭,有些人可能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在他们面临生活困难的时候,可能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帮助。甚至宁可卖肾也不愿意劳动,这种好逸恶劳性格的养成,这种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漠然处之,在他们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社会其实也难辞其咎。
这些社会案件,其背后所具有的复杂性,甚至超出了法律条文所能调节和适用的范畴。对于这些身处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特别需要人性化的目光和方式,去认识、理解、对待他们。这与法治精神并不矛盾,并且能为法治精神注入更多人文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