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
四川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当地官方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所以建议不为其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正方
拒评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
随着时代的进步,从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的理念来看,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视角,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小英雄精神”就会更理性更人性。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我们习惯地无限制抬高献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视了对个体生命的敬畏。
见义勇为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条”的道德层面上,试想,哪一位母亲能够做到真正舍得让孩子去“舍己救人”?诚然我们不排除父母“教子义方”的灌输说教。当一个幼小的生命为了救人而一去不复返时,留下的是不尽的伤痛与阴影的痛楚萦绕。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重要。敬畏生命当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社会应从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开始。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价值。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汪代华(退休教师)
反方
认定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门槛
评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应该是基本的见义勇为事实本身是否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见义勇为者的身份。退一步说,哪怕救人者是罪犯,依然要肯定其行为。何况,作为法规,当然不可能规定某一特定群体适合或不适合“见义勇为”,否则就容易涉嫌身份歧视。
倡导和鼓励“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救人,或许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乃至对特定群体的有效保护。但是,面对已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事实,以“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为由拒绝,不仅罔顾事实,让逝者难以瞑目,让其家属深感痛心,更让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感到心寒。换句话说,在面临危险时挺身救人,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更值得肯定。
尽管当地的意见是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实际上,李微微的家属明确表示“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就是说,当事人的诉求更多的是想为孩子的行为讨一个说法,得到精神层面的慰藉,二者也是很多围观者吐槽的原因所在。
最好的处理办法,不是泛化,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对每一个案例,对每一个生命负责。处理得当,每个案例都是一面教人向善的镜子,处理失当,则可能引发一场心灵的矿难。因此,对于这个因救人溺亡的小姑娘,当地政府部门可以不提倡,但不能不肯定,别忘了界定见义勇为的初衷和本质是什么。
高明勇(媒体人)
中立
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见义勇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内的法规的定义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便属见义勇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这一总括式的条文也不适用。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实施见义勇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脚。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边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在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此,辽宁省进行了认真的权衡。2013年,辽宁省人大修改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删除,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视为一种高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行为的过程中,行为者为了他人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所表现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不能仅从行为的结果上评价,而更应着眼于行为的目的与过程。换句话说,即便见义勇为未取得相应效果,在这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与鼓励的。
见义勇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提倡盲目的见义勇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从结果考虑的理性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