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学生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时间:2014-05-15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社科院专家:复旦学生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访谈嘉宾: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日前,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给上海高院写“求情信”,为“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引发热议。“求情信”是否发挥作用,该如何看待“求情信”,以及围观者的心态?

  “求情信”更像“法庭之友”

  1、新京报:目前的舆论两极分化比较明显,支持者认为,复旦学子有权表达对“死立决”的态度。质疑者认为,复旦学子的同情心用错了地方。你怎么看?

  刘仁文: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对同一个公共事件持不同观点,是完全正常的。

  即便在美国,尽管死刑只是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罚而存在,但如果要判处或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声音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出来。

  但是,在“复旦投毒案”判决时,社会上似乎只有支持死刑的声音,而没有反对死刑的声音。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能出现这样“救人一命”的声音,总的来说还是件好事。

  值得深思的是,我国的“死刑”有很强的文化基因。比如,尽管“求情信”出来之后引发了不同的争议,但对复旦师生进行指责的声音还是占很大比例的。同时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仅仅把“求情信”寄给法院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就会受到如此大的反对?

  2、新京报:签署“求情信”的师生,是否如某些人所指责的“法盲”?

  刘仁文:首先,不管是谁,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这和自身是否具备法律素养没有太大关系。其次,即便是“法盲”,也不宜指责。法院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听取民意,只要不是被民意裹挟。

  3、新京报:国外法院如何去倾听民意呢?

  刘仁文:国外有一个“法庭之友”(或译作“法院之友”)制度。简单说,“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回应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请求,或是出于自愿,提出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提出这种法律文书的人,被称为“法庭之友”。而复旦师生的“求情信”,有点像是国外的“法庭之友”。

  4、新京报:有人认为,“署名者不及师生1%”,民意诉求和联名人数有关系吗?

  刘仁文:社会关注的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求情信”本身是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有没有证据支持,而不是关注求情的人数占多大的比例。

  人数多少可以反映出部分问题,但不能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问题。

  “量刑判断”需要回归法律

  5、新京报: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求情信”是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发起的。发起人之一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表示“对嫌疑人林森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觉得有些不妥”,“当庭宣判”的问题怎么看?

  刘仁文:我国目前强调当庭宣判,目的是防止事后暗箱操作,出现司法腐败等现象,但我觉得对这个问题应当辩证地看。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作《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专门提到这个问题。在美国有一个缓刑部门,相当于量刑建议部门,是法院的得力助手,从他们那里,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的罪行及其生活状况,如他的家庭、教育、工作,以及他的医学或精神上的问题,还包括他的犯罪史。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我觉得这种制度设计不恰当,杀人还是不急为好。像这样的案子,在开完庭后,确实要了解当事人的人格、背景如何,这样才比较科学,防止简单的“杀人偿命”。

  6、新京报:学生们提出这个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有诉求,该如何表达?

  刘仁文:我认为这个诉求合理合法。因为他们没有去干预司法,只是把信寄给了二审法院,请他们考虑,便于法庭进一步了解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背景。

  法官该不该收这些信、该不该纳入量刑考虑的范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吸纳民意,我们应该有类似“法庭之友”的制度。例如像这样的请求信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门槛,由法院内部什么机构进行接收和转发,承办法官应否入卷等等,都应当规范化。

  7、新京报:他们的诉求是否会有效?

  刘仁文:至于他们的诉求是否有效,我觉得“求情信”只能供法官参考。实际上法官应该不受舆论干扰,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求助媒体,法官会有一定的压力,我非常担心一些领导看了以后给法院一些批示。

【责任编辑:清清】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