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环境,下跪不如“上诉”
时间:2014-04-28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下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维护环境、表达诉求的路子不畅通。

  “下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维护环境、表达诉求的路子不畅通。

  据报道,江苏淮安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在电视问政现场,市民带着一瓶受污染的河水,向环保局局长下跪,反映工作人员不作为,请求尽快治理河水污染。局长当即表示,不作为人员是“懒政”,回去加强作风建设,并表示把污染情况通报给区政府,筹划治污方案。

  表面看,挺好:事情得到了解决,起码有了眉目;深入一琢磨,并不是这么美好。现场问政现场解决,这样的解决方案太非常态。至于“下跪诉冤”这套“传统”路数,总觉得与现代治理体系有点格格不入。

  笔者觉得,老百姓并非行为艺术爱好者,“下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维护环境、表达诉求的路子不畅通。主要还是依赖行政路径,依赖上访。碰到不愿管、管不了,便束手无策。这种情况近年来也较为常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表述,却给人开启新路的可能。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利用社会之手,拉起看护环境的另一道警戒线。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主体的明确,为事情的解决找到了牵头的力量。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环境风险累积,政府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有效处理,个人的力量又太微薄,规范的社会组织便可以及时介入,在法律的框架内,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

  其次,公益诉讼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环境问题开辟公共参与、司法解决的路径。之前,我国的环保法律中,虽然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并没有具体途径。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对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一些地方法院不予受理,变相纵容了企业污染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不受理,社会组织可以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者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这能让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子真正得到畅通。

  守护环境,让美丽中国的蓝图变为现实,人人有责。而这份责任,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实现。愿以后,“下跪”的新闻能够被诉讼的实例替代。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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