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南小学五年级女生小吴,因为被老师怀疑偷窃了2000多元钱而跳楼证清白,身受重伤。最终,警方查明是当事老师自己忘记了放钱的地方,小吴没有偷钱行为。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启动了问责程序,而该学校校长李荣宏主动提出引咎辞去校长职务。(12月17日《广州日报》)
这起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很多,比如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缺失,比如教师教育手段的简单粗暴等等。但除此之外,在事情发生以后,该小学校长所做出的主动引咎辞职的选择,同样引人注意。
辞职在中国并不少见,但是引咎辞职在中国却堪称是稀罕之物。既然被称为是“引咎辞职”,就说明辞职的主体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而按照当前的政治语境和官场规则,即便是因为犯了错误而面临舆论压力和公众指责的官员,也极少有人主动引咎辞职的。更多的可能则是被上级免职、撤职,或者是开除公职。
有人据此说中国的官员普遍缺少“耻感”,所以在他们遭遇公众信任危机的时候,宁愿等着被上级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也不会主动引咎辞职。这种观点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中国从古至今延续下来的官场文化,以及当前令无数人向往,令无数人流连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社会地位等现实的东西。
正因为如此,广东江门这所小学的校长在自己学校发生学生被冤枉而跳楼的悲剧之后,主动选择引咎辞职,才具有标本意义。实际上,连受害女生的家长都表示,酿成悲剧的主要责任在于当事的老师以及班主任,不能完全责怪校长,所以家长希望不要问责校长。我们承认,作为一校之长,尽管他对事件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但却必然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而引咎辞职的选择,正是他勇于承担这种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体现。
另一方面,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是建立在“问责”基础上的一种强制行为,而引咎辞职却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可以算是一种“自我惩罚”。这种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对责任事件认识上的不同。被免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不但表示当事人缺乏承担责任意识,而且也意味着当事人并没有对事件具有真正的反思与警醒;而引咎辞职却正是因为当事人觉得自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觉得自己已经无法胜任目前的职务或岗位,才选择辞职的,这当然是建立在深刻自省与反思的基础之上的。
校长“引咎辞职”开了个好头,尽管辞职不是免职,如果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觉得他的责任还不到引咎辞职的程度,可以不批准他的辞职申请,予以挽留,但是这种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与勇气,无论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