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应禁止学历歧视(2)
时间:2013-04-27
作者:小编
来源:随州楚北网

  二是对成人教育制度的变相否定。我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公务员考试中的对非全日制学历的排斥,事实上是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的变相否定。

  三是造成了优秀人才的埋没和高层次人才的浪费。由于学历歧视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优秀人才因学历不“达标”,而失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使公务员考试的竞争失去了广泛性和平等性;同时,一些高层次的人才,虽然最终进入了公务员队伍,但因为没有科学研究的环境和发挥专长的舞台,而造成高层次人才不必要的浪费。而过多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部门集中,势必导致科技创新领域的人才匮乏,不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四是形成了重学历轻能力的不良导向。公务员报考者学历的过高要求,必然会对社会其他单位的用人导向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形成“唯学历主义”的不良导向,使“重学历轻能力”的观念进一步畸变和张扬,助长“假学历假文凭”之风,进而对素质教育形成冲击。

  总之,公务员录取需要经过笔试和面试两次考试,期间就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胜在最后的必然就是强者。对于组织者来讲,最重要的就是保证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考试环节的公开透明以及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舍本逐末,人为地设置学历限制,看似提高了标准和要求,实际上事与愿违,南辕北辙。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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