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中院19日透露,该院日前对该市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另外,此案几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12月20日京华时报)
销售假药,其罪当诛。这是人们基于常识的一种认知,因为它直接罹祸于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因此其实早就有
着司法律条上的严格界定和严厉惩戒。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种情形皆附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应该说,虽然在词语描绘上对“足以”、“严重”、“特别严重”等尚有含义模糊之处,需细则来加以补充说明,但是否致人死亡,则应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非常容易判定。
诡异的是,明明本案正起因于当地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去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后病发致死,从而暴露了“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这一元凶,并籍此全力侦查出假药最终涉及13卫生院20诊所。但到了宣判的时候,面世的却是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结果,且昭告天下“几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暗示成分浓郁。这就不免让人心生疑窦了:那些审理此案的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堂堂法官们的“准绳”怎至于偏斜如此?莫非他们认为致人死命,远谈不上“特别严重危害”,抑或被告只要装模作样“自愿”补偿一下子,就可以将功补过,成了没事人一个?这不是昏官断案是什么?这不是亵渎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是什么?!
这样的质问,其实无需用仅是个案和“国情论”来辩解,因为这样的案例近几天就频现于人们的视野里。比如,贪腐2100多万元、曾包养10多个情妇的山东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终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又比如,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教师易某用电熨斗连续烫伤7个孩子的脸部,竟然不被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由该市政府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当场宣布对肇事者“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这些令人莫名惊诧的结果,网上评论、跟帖成千上万,几乎“一面倒”地予以申斥,却迄今未见有谁出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这真可谓,舆论监督纵然鼎沸,“司法独立”我自岿然!《大河报》的一则报道甚至披露了一则消息,一为名叫王甜甜的农家少女,在得知多次强暴自己的男子仅获6年徒刑后,羞愤之下毅然喝农药自杀,去到另一个世界找寻公平。这不能不认为是当今社会之耻!
笔者以为,在利益群体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日趋加大的今天,应在理论上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稳定根基”来认识,在实践中将司法公正作为“底线伦理”来追求,无之,则难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会导致秩序失范、乱像丛生。诚然,现实中的种种利益纠葛往往比较复杂、繁乱,地方政府干预、当事人求情“寻租”、法院受惑于“单位发展的需要”等,每每使得天平向一方倾斜,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但无论如何,正如英国谚语有云,“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又如美国霍姆斯法官所说的,“只有个案的公平,才有司法制度的公平”,因此,上级审判机关应积极重视新闻媒介“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从难以服众、业已引起公众舆论反弹的案例入手,秉持道德勇气和社会良知,勇于发回重审,厘清事实,三审定谳,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一锤定音”。
返诸“来宾假狂犬疫苗案”的判决上来说,以“司法独立”为由,漠视、抵触舆论中蕴含的民意呼吁是站不住脚的,理应给公众一个交代。毕竟,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封闭,更不等于司法专横,司法冷硬,舆论监督虽然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但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上也是有着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坚实依据,妥为援用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更可以杜绝黑箱操作。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公正、正义,这个社会就会健康良性发展,源源不断给人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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