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波系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区保安。2013年8月,李小波与小区业主陈某认识后,双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4年4月15日晚,双方在陈某家中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抓扯,李小波遂将陈某按压在主卧室床上,用手猛卡颈部、毛巾缠绕颈部等方式致陈某死亡。
陈某的年仅2岁小女儿在主卧室床上被惊醒后哭喊,李小波遂用手卡其颈部致其昏迷。为防止罪行败露,李小波持菜刀来到次卧室,朝熟睡中陈某的大女儿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李小波持菜刀返回主卧室,朝陈某及其小女儿颈部猛砍数刀,致陈某小女儿当场死亡。
作案后,李小波从陈某身上及家中找到手机、戒指等物品后,离开现场回到其在江津的家中,随后在朋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波故意杀死3人,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该案虽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