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关键是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畅通救济渠道、提高守法意识上下功夫。尤其是此次四部门的意见中,明确了对违法违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措施,使得严格执法的底气更足。
据本报1月6日报道,长期以来阻碍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的几大难题,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社部、住建部、全总、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在不少地方,建筑业还是一个劳动条件较差、劳动风险较高的行业,工伤事故不时发生。而更令人揪心的是,许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的伤痛后,常常无法及时享受到国家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利。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长期影响着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伤不起”成为悬在建筑业农民工头上的一把剑。
为建筑业广大职工撑起保护伞、戴上“安全帽”,四部门出台的这一意见被寄予厚望。同时,也有媒体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尚待进一步解决,比如,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由于用工不规范导致的工伤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难等。
鉴于我国目前建筑行业面临的现实形势和环境,要终结建筑业农民工“伤不起”难题,我们确实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关键在于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严格依法办事。
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并享受与保险相关的物质帮助待遇,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对此,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比如,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是工伤保险的参保者,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2004年6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并逐步推广实施。
可以说,将广大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是一件不言而喻的法定事项,是农民工应该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也不得剥夺。而现实生活中为何出现“伤不起”案例呢?从立法层面看,健全法规制度已经不是问题。现在的关键是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畅通救济渠道、提高守法意识上下功夫。尤其是此次四部门的意见中,明确了对违法违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措施,使得严格执法的底气更足。
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可能还会遇到法规未予明确细分的新情况,我们不能依靠一纸文件就能解决所有的难题,执法中的问题也不能单纯指望修改出台法规制度来应对。其间,需要执法者依据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积极作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难题。比如,在规范建筑用工制度、全面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普及劳动法律知识等方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大有作为。
建筑业农民工兄弟为城市建设和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们的社会有责任不让他们流汗流血而又伤心流泪,这个群体本该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应该不打折扣地兑现。(本报评论员 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