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意见保障200多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时间:2014-12-11
作者:小明
来源:荆楚网

  目前湖北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如何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满足5个条件可享受补偿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拥有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同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且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补偿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确保“先保后征”

  养老保险补偿金不落实 征地审批不予批准

  《意见》明确规定,为确保“先保后征”,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翟天山介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补偿将实行“先保后征”。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补偿金落实审批意见,将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意见》同时规定,征地项目依法批准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将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30个工作日内,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将该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发后至《意见》实施前已被依法征地的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已按地方政府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的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是否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情况,分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补出口”的办法,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确保其年老基本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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