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倾斜基层】 基层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用房等级】 取消“三级制” 弱化等级概念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禁止奢华】 办公用房禁止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特意对禁建大型广场、公园条款做出说明。“条文说明”还提到,“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上述规定,老标准都没有提及。类似硬性禁奢条款,在新标准中多达10余处。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他新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选址规划
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建筑标准
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景观走廊。
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装修标准
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那些因办公室超标受惩的官员===
黑龙江省伊春市交通局局长因办公室面积超大问题被免职
8月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伊春市宣传部证实,伊春市交通局局长徐忠义因办公室面积超大问题被免职。
据了解,2011年7月,徐忠义将伊春市交通局三楼会议室装修改造为其新办公室,使用面积110平方米,含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按照黑龙江省委清理超标办公用房的有关要求,徐忠义搬到隔壁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打通了现办公室与原办公室的墙壁,设置了暗门通向原办公室。>>
山西吕梁粮食局局长因超面积使用办公室被行政记过处分
针对网络反映“吕梁粮食局局长住豪华办公室”一事,山西省吕梁市纪委监察局21日核查后通报称,吕梁市粮食局局长贺海昌超面积使用办公室,不当配置办公家具,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现已责令其将不当配置的双人床和办公家具妥善处理,办公用房按国家标准进行调整,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江苏盐东镇政府违规超标建楼 镇党委书记被免职
就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政府违规建设、搬迁办公楼问题,江苏盐城市监察局通报称,目前该镇党委书记李新仁已受到党风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镇党委书记职务,镇长郁荣也受到党风严重警告处分。>>
===办公室新标不妨管得再宽点===
官员办公面积的规定,但愿这是最后一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想不再沦为一纸空文,必须从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方面健全机制。事前方面,机关单位该建多大的房子,需要多少钱,都应事先按照规定预算好。好比一个单位只有10名干部,按照规定最多只能建100㎡的办公用房;预算由此展开,进而只给它建100㎡的预算。由此一来,“财路断了”,豪华办公楼自然被扼杀于萌芽状态。
遗憾的是,事后追责方面,一直较为欠缺。文件都只规定办公标准是多少,却始终没明确“超标将如何”。如此缺乏惩处机制的制度规章,自然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就在前不久,媒体曝出江苏沛县部分县级领导不仅拥有8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还有30平方米的休息室。事后,当地提出整改,而整改的方式却只是通过“增加人手”的方式去压缩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始终无人为此担责。因此,针对领导干部办公房超标等问题,提高违纪违规成本,倒逼各级干部不敢逾越红线,形成违规就要付出惨重代价,也是确保政策全面落地的必然选择。 >>
办公用房新标准不能再被念歪经
旧标准实际约束力的缺乏,一些地方、部门在清退问题上的虚应故事,都是经验,是对政策制定严谨性的提醒,更是对政策执行监管、审查力度的要求。现在看来,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已经在制定中尽最大努力堵塞漏洞、防止标准被曲解和“自由裁量”,但这只能看成是良好开端,未来执行的严格性和监管的有效性,才是决定政策效果和生命周期的关键。政策的执行力也是政策本身意义的重要构成——唯其是个老道理,才需要不断的重复提醒。 >>
新标准能终结“地标式”办公用房吗?
其实破解落实难的困局并不复杂,关键在于体现“认真”两字。制定标准要认真,那么给予落实和处理也应认真,比如违规行为谁作出的,规划谁审批的,出现问题后谁来进行处理,没有处理又怎么办?若是“保护式纵容”或者“迁就式处理”,制度与规定成了可以任意把玩的橡皮泥,那么包括办公用房之乱的权力约束,都将陷入越治越乱的境地。没有一种违规行为和超标建设行为,会单独的存在和偶然发生,整个内控和外部约束机制的失灵,才是其屡治不绝的原因所在。从这一点来说,依法治国可谓正当其时,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
办公室新标不妨管得再宽点
一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往往是因为占有着本属全民所有的资源、占据着垄断地位才获得了巨额收益;至于公立学校,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也就是纳税人的钱,所以这些地方的办公场所,完全有必要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进行管理。接下来,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再公布一个涉及范围更广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只要和公共利益有牵连,就不能搞什么“我的地盘我做主”。 >>
=== 网友热议:如何落实?谁来监督?===
规定很好,关键是如何落实、谁来监督?
网友来自 :115.173.11.* 发改委办公用房标准规定非常好。此举是防腐的一种措施很好的,措施好,规定好,关建是怎样落实?谁来执行?违反规定了怎么办?对违反规定的官员怎样惩处?后者才是真正的防腐。如之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而是在作秀,忽悠老百姓。
网友来自 :222.80.160.* 制度挺好,但要落到实处。
网友来自 :222.134.135.* 正部级54m2,实际现在乡镇级都达到近百平米,不知道此规定如何落实?谁来监督?
要在细化制度上下功夫 同时跟进配套监督措施
网友“白飞飞”:很好!制度要细,操作性才强!我们要在制度标准细化上下功夫。
网友来自 :218.62.80.* 好!不仅要订标准,更重要的是落实,是查处。超标准的一律腾倒,不管是部级,还是县级。要有规矩,要有方圆,对超标准的豪华办公楼(室)一律改作他用,或销毁。以示整治之决心。
网友“乌尔”:标准确好,更需配套监督措施,这很重要,我国不确标准,就缺有效执行的措施!
西安网友:新建大楼背后的灰色利益才是严查对象。
超标的怎么办? 要有个说法
网友来自 :221.233.150.* 若按此规定执行,1,那多出的办公室怎么处理?2,原设计好大办公室怎么改小?
网友来自 :121.234.253.* 这个规定下晚了,地方政府普遍超过这个标准。
网友来自 :61.233.68.* 已经用上怎么办?
网友来自 :222.134.133.* 不切实际啊,多数领导的办公室都超,并且是超大了。越到基层越严重。那些面积大的怎么办?是让领导搬出来然后科员办事员搬进去?还是重新给领导建符合标准的办公室?
成都网友:可惜了,用来做廉租房或其他公益事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