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该案。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的近亲属分别为四上诉人委托了辩护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上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各上诉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自8时30分开始,至13时24分结束,历时约5个小时。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记者等92人旁听了二审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