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情节特别严重或判无期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伊毅说,虚开增值税发票与骗取税款均应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05条的《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观点
电子发票是未来发展趋势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告诉记者,目前的骗税案件中,仅改变缴款单位和货物名称的“变造”方式成为了一个新苗头出现。
由于目前金税、金关信息比对存在盲区,纸质发票所存在的密押也仅有6、7项信息,在核对发票时,密押和号码所呈现的信息容量少,发票认证范围有限,纸质发票的这些特点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熊伟认为,未来可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来着手,防止不法分子骗税。可以实行电子发票,系统核对发票时从多个指标进行;其次是发票制度上的改造,很多国家都是对资金来源等方面多环节核对,国内“以票控税”形式将所有规则定位在发票上,本身就有一定风险,因此加大核查力度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