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3年,陈建胜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副局长、宁波市渣土办负责人期间,在对宁波市江东区林甬码头申报临时中转码头进行核准、审批的过程中,明知林甬码头没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有安全隐患,不符合中转码头的设置条件,而违规、违法将林甬码头确认为临时中转码头,并将依法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码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违法确定为属地管辖,最终落实到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林甬码头自2010年9月被确定为临时中转码头后,一直向甬江偷排建筑泥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7万余元。另外,该码头自2012年5月至2013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三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自卸车坠毁,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
据宁波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胜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城管一处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林某、程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明知林甬码头不具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仍将其列入临时中转码头,带来安全事故,并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危害后果与被告人陈建胜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陈建胜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