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夺命电梯”致19人遇难 事故7责任人获刑
时间:2014-11-07
作者:董雄波
来源:楚天都市报

  图为:事故现场 本报资料图

  图为:事故现场 来源新华网 2012年09月13日

  图为:事故现场 来源新华网 2012年09月13日

  图为:事故现场 来源新华网 2012年09月13日

  2012年9月13日下午,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还建楼施工现场,一台搭载19名工人的施工电梯上升至33层时,吊笼坠落,19名工人全部坠地身亡。
  记者昨从东湖高新区法院得知,该案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后,法院于今年8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工程总负责人、工地施工负责人、电梯出租公司法人、施工现场安全员、监理公司现场总监、粉刷工程包工头以及电梯维修工等7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审判决后,7名被告人均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目前已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19人搭施工电梯坠亡

  2012年9月13日13时许,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还建楼施工工地C区,中午时分,工地正在午休。

  13:30左右,14名外墙粉刷工和5名电梯安装工人来到C7-1号楼准备坐施工升降机到楼顶去赶工,此时,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升降机的操作人员都不在场,工人们擅自开启施工升降机上工。

  谁也没想到,当升降机升至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吊笼失去控制,瞬间朝左侧倾翻,坠落在地,吊笼内的19名工人全部死亡。

  事发后,省政府成立了“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

  经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升降机导轨架66节(33楼顶部)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有两个没有螺母,连接失效,无法受力。加之额定只能承载12人的升降机,事发时承载了19人和245公斤的物件,严重超载。当吊笼上升到66节(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升降机左侧吊笼顿时向左侧倾翻,连同67节以上的4节标准节一起坠落地面。

  项目部多人无证上岗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定,东湖景园项目由东湖村委托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嘉)对外发包建设并负责管理,2011年,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博特)、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祥和)分别承接了这一项目C区C1-C7号楼的监理和建设施工,而当时,东湖景园项目尚未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规定不能开工。

  随后,武汉万嘉员工王君出任东湖景园项目工程总负责人,武汉祥和则指派易少锋为东湖景园C区项目部施工负责人,武汉博特指派丁炎明作为东湖景园C区施工代理总监。2012年3月,武汉祥和向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汇)租赁了5台施工升降机,和武汉中汇负责人魏劲松约定由武汉中汇对升降机进行安装、维修、保养。

  但调查发现,实际上,武汉万嘉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质,武汉祥和派来的项目部负责人易少锋、墙粉工程包工头肖锦全、武汉中汇派来维修电梯的杜三武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其中易少锋与安全员易金堂指派没有操作资格证的人操作升降机并购买伪造的资格证,丁炎明指派无资质的安全员、监理员上岗。本来按规定应每月进行的电梯检修保养,实际上也没有落实。

  7人一审获刑4到5年

  “被告人王君、魏劲松、易少锋、易金堂、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7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不规范,作业时维修保养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9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东湖高新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

  同时,事发后,王君等6人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救援,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如实供述罪行,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而武汉中汇负责人魏劲松虽也在现场积极救援,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辩称已严格对电梯进行了保养,法院认为其不构成自首。

  8月底,东湖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君、易少锋、易金堂有期徒刑4年半,丁炎明、肖锦全、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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