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团购500份0元8人餐 消费时被告知系统错误(2)
时间:2014-10-22
作者:newsman
来源:中新网

  网购纠纷多打官司的少

  在网上消费早已成为一种潮流,但为何鲜有诉至法院维权的案例?翁法官表示,上法院打官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麻烦事,维权成本高是其次,关键是普通消费者欠缺维权的思维。

  而买家和卖家有时会发生关于诚信和公平的冲突。翁法官表示,一件商品的价格在其价值周围上下浮动属正常现象,但不会过低或者过高;若这件商品的价格明显偏离其价值,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与此相对的是诚信,买家与卖家达成交易后,双方都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翁法官说,若是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诚信与公平的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会思考。

  网购如何确定维权对象

  翁法官表示,如今比较主流的网购模式多由传统的购物模式演变而来。如自营的网站,就像传统的商场,消费者购物,买的是商场提供的商品,这种情况,消费者与网站或商场形成的就接近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于《消法》、《合同法》。

  另一种情况则是网站作为买家与卖家的第三方。翁法官说,这就像菜市场的运营模式,管理方提供平台,菜贩进场卖菜;这种情况就接近于居间合同关系,菜贩和管理方也可能是租赁关系。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需维权,如何确定维权对象?翁法官介绍,消费者、网站、商家之间,如有协议约定,那么根据协议内容确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消费者可直接找到收款方,简言之就是:钱付给谁了就找谁。

  原告方: 将由文先生再次起诉

  进展>

  蒋鹏在一家地产公司做管理方面的工作。“我们团购了500份,但并没有想要使用这么多。”他说,当时自己是和朋友文先生一起团购的,先团购了60份,之后又团购了440份,团购时间大约花了20分钟。

  文先生表示,他会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之前请蒋鹏起诉是因为自己工作太忙,自己作为消费者,无任何过错,理应维权。

  被告方:

  还有多项证据未举示

  “我特地到技术部门调查了两天。”被告代理律师称,自己来重庆应诉之前,专程到北京公司总部的技术部门待了2天,造成团购价格变动的确系系统BUG,绝非人为所致。作为美团网肯定是把消费者放在第一位的,事发之后也主动找到消费者,向他们道歉,并协商解决。

  对于文先生还要起诉,被告代理律师晃了晃手中的档案袋说,自己还有不少证据未举示,包括视频、文字资料等,并不担心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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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互动

  @重庆晨报

  网友分三派各执一词

  挺原告

  @现在就去旅行吧:美团的失误,应该负起责任!

  @ACFUN花样作死大赛65kg级别冠军:谁的错谁负责,小学生都懂。

  @Doraemon_302:做人要讲诚信,出现问题是美团网公司内部自己的事,别因小失大啊。

  @謝three:说团1份叫团,团500就是贪心了?这逻辑我也是醉了。

  @熊小贱小熊贱贱小熊:不出意外的话,原告胜诉,你想想红牛你喝了没长出翅膀都要赔偿,何况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怎么就不该承担赔偿呢?

  挺被告

  @吃不胖的好吃狗儿:恶意团购,明知系统出错,又买那么多!!!

  @就是这么个回事:呵呵,钻空子还整得自己受委屈了一样。

  @王小旭有锤子的梦想:人心不足……

  @张钊--Zz:占便宜还占出理来了!?

  中立

  @舔着吃雪糕:国外很多国家都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至少他们是这样教育自己的。

  @Meepwn_吧唧:适当赔付就行了,真不能乘人之危。

  @萌娃儿617:500份是有点过了啊……

  @M18地狱猫cc:一边不会危机公关,一边贪得无厌!

  @心尖的浮云:500份不是把人的店吃到倒闭?

  @大师兄_汐留先森被妖怪抓走了:一份应该赔偿,但是500份……

  名词解释>

  主体不适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主体不适格指诉讼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当事人,有几种情况: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2.诉讼的主体不对。如法律责任人是甲,而你的起诉人是乙。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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