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2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原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庄伟平受贿案,并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伟平于2011年1月起担任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其分管城乡建设、城市公用車事业、市政工程、城市配套工程等工作期间,收受惠东县某漂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芳人民币51万元人民币、惠东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人民币64,5万元。
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庄伟平承认了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错悔罪。在今天的庭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其犯罪事实,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认错悔罪,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庄伟平有期徒刑6年六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