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服务员“捡”走客人留在洗漱台18K金镶翡翠戒指
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 侵占或职务侵占成焦点
5年前,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引起公众热议,最后梁丽的行为被检方定性“侵占罪”不予公诉。而今,广州白云区一家酒店客房服务员耿青燕“捡”走客人一枚价值6万元的戒指占为己有,被检方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将于本周五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侵占罪则是“告诉才处理”,由被害人选择提起诉讼与否,如果被害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则不予审理,那被告人可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调查时她将戒指扔到厕所
今年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身为客房服务员的耿青燕在她所供职的白云区一家五星级酒店客房打扫房间卫生。当时,在打扫该客房的洗手间时,耿青燕发现洗漱台上有一枚戒指。
耿青燕将这枚戒放入了自己的口袋中占为己有。随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耿青燕为了掩饰自己拿走戒指的行为,将该枚戒指扔进了厕所下水道冲走。经鉴定,涉案戒指为18K金镶翡翠戒指,价值人民币6万元。
4月14日,耿青燕被拘留,4月25日经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教育,耿青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找回了戒指,并归还给了客人。
刑法学教授徐松林:
职务侵占罪较勉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认为,本案中检方定性职务侵占罪合适,但较勉强,纯粹从法条来说,定性侵占罪更合适,“关键看本单位财物怎么解释”。
符合职务侵占罪与否,主要看是否满足利用职务之便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耿青燕利用打扫房间的便利“捡”获戒指,这符合利用职务之便,但准确说是利用工作之便,虽然利用工作之便在某些个案件中与利用职务之便不是同一概念,但本案中利用工作之便可理解为利用职务之便。
徐松林说,如果将本单位财物解释为本应该由单位保管的财物,那戒指就是酒店财物,耿青燕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应由酒店保管的戒指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纯粹从法条来说,涉案戒指不符合本单位财物。
律师丁一元:
应定性为侵占罪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认为,对耿青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争议,但涉嫌罪名应属于侵占罪范畴而非职务侵占罪。耿青燕虽然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她没有侵占供职单位的财物,她捡到客人的戒指后占为己有,涉案戒指并不是其供职酒店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中侵犯的财物所有权必须属于酒店,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若酒店员工将酒店财物偷偷拿走据为己有,这才符合职务侵占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晓华也认为耿青燕行为属于普通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耿青燕是将别人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这和职务行为关系不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将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检方:职务侵占罪
今年7月,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耿青燕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耿青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联系了白云区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关于诉讼环节方面有相关规定,案件还没开庭,目前不方便对罪名方面透露太多,具体情况等开庭审理时会提出为什么认定是职务侵占罪,到时会有理由作出解释。
丈夫:她不看重钱
24岁的耿青燕是河南杞县人,她和丈夫7年前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孩子年仅5岁。2011年,耿青燕经人介绍来到白云区这家五星级酒店工作。在丈夫周生眼里,耿青燕对钱看得不重,周生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在经济方面不计较,金钱不看重,没心机直来直往,对家人很有爱心尤其孝敬老人。”周生打牌输了钱耿青燕都会说“输了算了,没事”,逢年过节回老家要钱,耿青燕都会很爽快答应,“要多少拿去”。
周生称:“从没看到她有从酒店带过什么东西回来,有次她还说过捡到了客人的手提电脑上交了。”妻子2012年还被酒店评为优秀员工二等奖。
至今,周生也很难相信妻子会拿走别人的东西。事发当天,周生在西安谈生意,中间和耿青燕通过两次电话,但耿青燕都没对他提到“捡”获戒指的事。14日周生从西安坐高铁回到广州,途中和耿青燕通过一次电话她还是没说。之后凌晨1时多周生打妻子电话不通,“后来我才知道出事了”。周生一再强调,“她主要还是不知道戒指值那么多钱,不知道后果会有这么严重”。
法条链接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文/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