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公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春城晚报》)
谁都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是触犯了刑律的事情,被判刑是当事者必须受到的惩罚。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判决,理应不受干扰。没想到,居然有公权力部门拿着公函为犯罪嫌疑人求情,要求免予刑事处罚,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所以新闻甫一出来,“公函求情”立即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追问,在法治越来越昌明的今天,为何还会有“公函求情”这等怪事出现?这不是对公平的公然践踏、对法治的公然藐视吗?
让人欣慰的是,当地法院并未理会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对审判的“另类干涉”,而是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但事情显然不能就此止步,因为近些年来,类似的“公函求情”宛如雾霾,时不时向司法的上空飘来,让人们感觉憋气。梳理媒体此前报道,类似的事情就有多起,比如2010年10月,山西太原市一违法强拆致村民死亡案中,就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慎重量刑”的影子在晃荡;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诸多“公函求情”的事例,从行政级别上来看,不但有县一级的,还有市一级的,甚至还有省一级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仔细分析那些“公函求情”的事件,相关单位抛出的理由五花八门,比如郑某某,其所属单位的说辞是,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以组织名义要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他的还有“(如不慎重)会搞垮一个企业、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等诸多理由。问题是,触犯了法律被判刑,怎么量刑定罪,法院讲求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犯罪嫌疑人在原单位里工作表现如何,根本就是两回事。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道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也好、市级也好、省级也好,作为国家的一级权力机关,更应成为尊重司法的标杆,为社会树立良好风尚,为何“公函求情”的事情会时而冒出头来,引起舆论一波又一波的哗然呢?
在笔者看来,“公函求情”屡现,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习惯性的傲慢与自大;二是某些组织和犯罪嫌疑人本身可能有着扯不清道不明的其他利益纠葛,担心不把人尽快“捞”出来,会惹出更大麻烦;其三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对于此前的“公函求情”恶例,各地事后没有追责到底,甚至没有真正展开追责行动。因为求情公函是以组织名义发出的,找组织还是找个人,变得复杂和棘手。所以,打破这一局面,就是要有深追到底的勇气和决心,哪个组织出具求情公函,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毫发无损,必须让公众看到来自党纪政纪的处分,甚或法律上的追究。如此,才能让人们始终保持敬畏法纪之心,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主要议程就是研究依法治国。在会议召开之前,对又一次冒出来的“公函求情”,必须把它当作一个反面典型深入剖析,找出症结,拿出铁律予以治理,以此杜绝“公函求情”再出现在社会的视野中。这样,法治中国的脚步才会迈得更铿锵有力。(本报评论员 肖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