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因眼底出血,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先后接受7次手术,最终失明。为此,杨女士将北京世纪坛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10余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负50%责任后,双方均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受理该案。
47岁的杨女士诉称,2008年9月初,她因左眼眼底出血到北京世纪坛医院就诊,后确诊为左眼眼底视网膜脱落。此后,杨女士于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间,在世纪坛医院接受7次手术治疗。2009年6月初,杨女士的左眼角膜萎缩,直至左眼无任何视力,右眼视力仅为0.04,生活无法自理。
杨女士认为,被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其双眼受到严重伤害,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故索赔共计110余万元。
医疗事故。杨女士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其原发疾病本就需要照料,且其主张有关陪护费却未提交相应医嘱意见,不能认定损失存在。另外,医院称杨女士还拖欠13440.29元医疗费,故提出反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世纪坛医院在杨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部分过错行为与杨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就共同责任程度而言,鉴定报告认定的世纪坛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比例较为合理。
据司法鉴定报告,杨女士伤残程度属三级,伤残率80%,属部分护理依赖。法院确认世纪坛医院应就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医院赔偿49万余元,杨女士支付医院住院费67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院方表示,责任比例应认定为40%,希望重新鉴定。(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