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的古某某,在为他人非法办理非营运车CNG气瓶使用登记证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0.35万元。重庆市大足区法院(指定管辖)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10年,追缴犯罪所得10.35万元并上缴国库。24日,大足区法院透露,判决后,古某某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为缓解加气矛盾,保证营运车辆的正常加气,重庆市质监局于2008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办理非营运车CNG气瓶使用登记证。
然而,在2010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古某某在担任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和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办理非营运车CNG气瓶使用登记证216个,分20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0.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0.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古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