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据“北京朝阳法院”微博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消息,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志晖明知罗援(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198027857)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
秦志晖明知“杨澜 (微博)(女,阳光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621506850)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 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涉案微博不是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且涉及杨澜虚假捐款的信息此前已在互联网上形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证如下:
1、被告人秦志晖关于其使用“淮上秦火火”微博账户并在北京发布该条微博的供述有华迅天下公司、新浪公司出具的书证及证人刘岩的证言佐证,且微博账户的注册不需要本人到注册地亲自操作,故微博账户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2、关于杨澜虚假捐款的不实信息虽然在互联网上曾有流传,但在杨澜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出澄清的情况下,被告人秦志晖仍然予以散布,可以认定其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散布。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2930912765)捏造“张海迪(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被告人秦志晖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条涉案微博前,有关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虚假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形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证如下:关于被告人秦志晖是否捏造事实诽谤张海迪,新浪公司出具的在案书证及秦志晖供述证明,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信息后,经举报已被新浪公司判定为不实信息,在张海迪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声明,澄清其国籍问题后,秦志晖仍于2012年12月31日再次发布上述虚假信息。以上证据足以认定秦志晖捏造事实诽谤张海迪。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17466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
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书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信息之前,网上已有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涉案微博信息是否为被告人秦志晖发布,新浪公司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该微博账户具有与秦志晖相关的客观信息,足以证明该微博账户由秦志晖所使用,秦志晖亦多次供认其使用该微博账户发布涉案信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