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临床研究院”涉黄按摩(2)
时间:2014-03-24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研究院”曾被认定容留卖淫

  这家研究院所称专利服务到底涉不涉嫌色情服务呢?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听完记者介绍后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所从事的按摩服务,“完全跟中医没什么关系,更像是打着中医的幌子,暗地里提供色情服务。”

  “实在是荒唐。”中日友好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的男科专家都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异性按摩”根本不是什么治疗,更谈不上医学,“基本上跟色情服务差不多。”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称,提供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曾引发过一些探讨。2001年,公安部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2000年,耿福增曾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耿福增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2009年,耿福增又因容留卖淫被劳教。

  北京高院网上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耿福增承租的公寓楼内,容留多人以“生殖系统保健”为名进行卖淫活动,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耿福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耿福增通过开办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方式,以实用专利产品的合法外衣,掩盖其容留卖淫女通过手淫的方式卖淫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属容留卖淫嫖娼,驳回耿福增的上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耿福增提起上诉,他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有合法执照,并享实用新型专利;并未容留卖淫,仅仅是招聘大夫、护士、保健为患者做泌尿生殖保健服务,属于专利技术服务;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是生殖系统保健费,而非个人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2010年,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法律人士表示,该研究院现在的活动与之前的没区别,按相关法规,仍可认定为容留卖淫。

  “重操就业”凸显监管空白

  为何被查处后,这家“研究院”仍在以相同的形式继续经营?有律师表示,这可能与多头管理、各部门“各管各的”有关。

  工商资料显示,耿福增在北京经营过多家机构。

  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投资3万元成立,经营项目为:泌尿生殖保健医学研究,技术开发、转让、推广、服务。耿福增是投资人和负责人,下设海淀分院和朝阳分院。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注册的经营项目中并无“治疗”等,但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人员介绍项目会说“治疗阳痿早泄、性冷淡”等。

  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人员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超范围经营,“消费者可以举报。”

  海淀区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表示,譬如“中医临床研究院”这类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属于卫生局的管辖范围。但如果这类机构,打着治疗某方面疾病旗号,进行医疗活动并收取费用,“那就构成了非法行医,可向卫生局举报。”

  律师王传巍表示,针对从事按摩服务这类特殊行业,主管的部门比较多,工商、公安等部门都有所涉及,都应该进行监管。

  王传巍认为,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之前,法院判决其行为属于容留卖淫嫖娼,并对其劳动教养一年的时候,公安机关当时其实应该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建议,撤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这样一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在劳教结束之后,依靠着没有吊销的工商执照,他依然会继续从事类似涉黄的商业活动,就像现在一样。”王传巍说。

  ■ 对话

  “我有专利技术我就是合法的”

  对话人物: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负责人耿福增

  “还有人给我们写表扬信”

  新京报:你申请了不少生殖系统保健的专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耿福增:最早的专利,可能要追溯到30年以前了。至于专利的设计和构思,主要是靠灵感、靠智慧。在性产业这一块儿干,也是要靠灵气,没灵气干不起来,琢磨久了,也就会了。

  新京报:但在2000年,你卖性用品被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罪。

  耿福增: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当时那个年代,工商部门也不清楚我这个行业,我的包装盒是用来包装我的性用品专利产品的,而且这个包装盒也是有专利的,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我卖性用品,总不至于画个帽子、画个衣服在包装盒上吧,那肯定要用一些相符的图片吧。

  新京报:北京康中乐中医临床研究院什么时候成立的?

  耿福增:2007年成立的。这些年我们为不少男性患者,改善了性功能障碍的问题,解决了他们的困扰。还有人给我们写表扬信,送锦旗。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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