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君红说,自母亲转入耳科治疗后,前期一直由县城管局承担的医疗费就开始拖欠,对方的态度也发生改变。
“我们的人打的是你母亲的眼睛,又不是耳朵”;“我们只管治眼睛,其它的跟我们没有关系”—罗玉华录下了与县城管局几位人士的通话,对方表述了这样的观点。而罗君红说,在将母亲转到耳科之前曾与城管局协商,该局法制股一副股长也找过耳科医生,“医生明确表示(听力下降)是外伤引起的”。
由湘雅三医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写具的病历单显示,李云秀经诊断为“外伤性听力下降(双)”,出院医嘱的第一条即,“建议佩戴助听器”。
为此,罗君红说他曾向城管局一名副局长提过要配助听器,“他一听说要一万多元,就说那么贵,让我们先垫付。等鉴定有结果了,如果证明耳朵和眼睛受伤有关他们再出”。
母亲在耳科的治疗费用是1.4万元,加上前期在眼科的3.5万元,罗君红说出院时县城管局还是来人作了结算。但对方告诉他:如果最后鉴定耳朵和眼睛没有因果关系,耳科的治疗费用是要倒扣回去的。
伤情争议
李云秀再次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明确耳、眼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
随后的司法鉴定也可谓一波三折。
早在李云秀受伤次日的5月27日,祁阳县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就委托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对其做了一次司法鉴定。
这份鉴定报告表述,“根据伤情检验、被鉴定人描述及祁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等,其损伤特征符合钝器致伤”,“其右眼球穿透伤已构成轻伤,是否构成重伤,待医疗终结后再评定”,此次鉴定意见为“轻伤”。
这引起罗君红的不满,但鉴定法医向其解释,这只是个初步检验,3个月后还将再次进行鉴定。
8月28日,在伤者出院一个多月后,中泰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第二份鉴定报告:伤者“右眼球萎缩塌陷,睑结膜球结膜充血,角膜呈黄色混浊,眼内结构不清,视力无光感”。这次鉴定意见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7级。
但鉴定并未对耳、眼关系给出意见,报告对此说明:“双耳外伤性听力下降,与本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本所业务能力受限,不能进行评定”。
次日,李云秀及家属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耳、眼的关联再做鉴定,并提出这次要由长沙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10天后,经过抓阄,最终从3家机构中选定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9月11日该中心受理,两天后即作出新的司法鉴定报告。而家属反映,这份报告直到9月25日才交到他们手上。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描述:“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均未提示有外伤因素导致李云秀双耳听力下降,因此,其听力下降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其鉴定意见为:李云秀目前双眼视力情况构成6级伤残,其右侧眶壁骨折及左侧枕骨骨折构成两个10级伤残。
收到报告的第二天,李云秀再次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明确耳、眼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而申请交到公安部门后,“他们说这个没什么意义了,再鉴定可以到法院起诉时再提出。”罗君红说,而此时与对方关于赔偿的谈判也陷入僵局。
他说母亲出院之后,城管局曾让他们列一个清单,先行提出赔偿要求。他们经过咨询和计算,“列了一个单子,有好几十万”。
祁阳县城管局向南都记者证实,李家向他们提出的索赔是90多万元。而县城管局方面的律师经过查阅“相关规定”,给出的赔付额度是10万-15万元。二者相差甚远。
“意外事故”
涉事城管人员曾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如今已停止上班
“打人”的城管队员,罗君红经打听,是杨家桥中队的桂智宝。据他了解,事后桂智宝曾进过拘留所,但“三四天之后就放出来了”。
罗说,他有一次到派出所,所长当他的面给桂智宝打电话,“对方还在上班”。其后他又了解到,桂在出事后由城南的杨家桥中队调到城北的白沙中队。这让他很不解。
昨日南都记者找到正在农贸市场执勤的白沙中队,几名队员表示,桂智宝曾在这上过一个月的班,但已有几个月没见到他的人。
随后在祁阳县城管局,该局出面受访的法制股股长陈海潮证实,涉事队员确为桂智宝。事后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被取保候审。如今他已停止上班,在家随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陈海潮介绍,他们事后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李云秀及其家属的说法不同。事发路段不允许在马路上占道经营,但人行道并不属执法范围。当天早上李云秀先是在马路上卖菜,后转到人行道,城管队员并没有对她执法。
而伤人过程,陈的描述是:“当时城管队员从人行道经过,一脚不小心碰了一下(李云秀的菜篮),竹竿反弹误伤到她。打没打到眼睛,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