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飞飞(化名)由母亲抱着从停车场入口进小区时,被起落杆砸伤眼睛。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孩子母亲在非行人专用道上行走,未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飞飞的母亲称,6月21日晚,她抱着孩子进入自家小区时,孩子的眼睛被停车场入口处的起落杆砸到,造成“右眼上睑皮肤裂伤,右眼角膜上皮擦伤”。她认为停车管理公司存在过错,故代理孩子起诉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843元。
被告公司辩称,飞飞的母亲走的是车行道,并非人行道。公司在起落杆上已经明文提示“禁止行人通行”,起落杆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问题,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从非行人专用道路上行走,并从车辆入口进入小区,其行为易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有失稳妥谨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的通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飞飞的合理损失为1615.8元,应由孩子母亲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6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