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司法权的运行纳入法治控制的轨道,才能最终改善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共同撑起司法正义的大厦。
律师与法官“结对子”腐败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披露的信息仍令人震惊: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这样的数据从侧面表明,在司法贿赂犯罪当中,一些不良律师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如何斩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脐带,寻求二者的良性关系,成为法治道路上的一道难题。
在公众的期待中,律师和法官同处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思维方式,理应分享共同的法治信念和正义价值。然而一些案例中,二者关系却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是充满敌意、“死磕”到底的“不合作关系”;要么是沆瀣一气、利益勾兑的“结盟关系”。法官与律师一旦形成利益共同体,律师充当“掮客”助推司法腐败,对司法的公平正义将构成极大威胁。
对于上述现象,业界存在这样的争论:到底是律师拉法官下水,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认识到二者腐败结盟的客观现实之后,解决问题首先需要找出根本原因。排除一些不良律师的行径,对法官腐败显然不能“把屎盆全扣到律师身上”,因为法官受贿是以审判权的变现交易可能为前提,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司法腐败的主因无疑来自法官一方。
在法官与律师的交往方面,我们并不缺乏规则。早在2004年,最高法就和司法部就发布文件,规定了法官和律师交往中的种种“不得”。之后,最高法又针对司法廉洁建设专门规定“严禁法官和律师有不正当交往”。然而,这些旨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司法腐败而为法官制定的“紧箍咒”,最终都难逃“喧嚣一时、过后无效”的厄运。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司法权力的规范和监督并未纳入法治轨道,走的依旧是“运动式治理”“文件式反腐”的老路。
人们对法官腐败容忍度更低,因为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治司法腐败,不能单纯寻求对法官人际关系的隔离,而应将功夫下在司法权的法治化监督上,尤其是要重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在量刑幅度或是责任分配上,合乎法律标准的判决可能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其间便蕴含极大的利益勾兑风险。盯住这些关键环节,将司法权的运行纳入法治控制的轨道,才能最终改善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共同撑起司法正义的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