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的正厅级官员韩国祥,涉嫌借评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职权敛财(本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韩国祥因贪污891万余元、受贿60多万,被市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国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下设的综合组承担,综合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开展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2001年,在林业系统工作多年的韩国祥任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2003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开展首次“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评选活动,韩国祥是主要负责人,从此他开始利用这一职务敛财。
据了解,2006年,有人举报韩国祥涉嫌职务犯罪,且举报线索直接到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06年11月将线索交给北京市检察院。经过北京检方对线索的初查,于2010年1月27日通过国家林业局纪检监察局将韩国祥约至国家林业局,随后将其带至检察院进行讯问,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2010年7月,韩国祥第一次被检方公诉,涉嫌罪名为受贿罪。据指控,韩国祥于2004年至2005年间,利用担任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负责评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职务便利,在开展该活动过程中,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为其购买朝阳区西坝河一处房屋垫付的购房款共计604959元。
2010年9月,市二中院一审判处韩国祥有期徒刑11年。韩国祥在受贿案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0年12月终审维持原判。2010年11月23日,韩国祥又因涉嫌贪污罪,再次被检方立案侦查并被公诉至市二中院。一同被公诉的还有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李利。两人曾在林业系统做过同事。
此次检察机关指控,韩国祥于2003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组副组长、负责评比表彰活动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李利,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举办文艺晚会、安排宣传活动需要收取赞助费等名义,通过由两人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向获得表彰奖励的全国33个市、县和单位收取赞助款、宣传费共计1029万元,后将其中的891万余元予以侵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国祥、李利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李利还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据此,法院终审判处韩国祥有期徒刑15年,与受贿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判处李利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