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2013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上海召开。论坛上,学者和律师们就庭前会议进行了研讨。与会者表示,庭前会议的法官和庭审的法官是同一法官存在一些弊端,有可能令非法证据的排除效果大打折扣。据了解,大成刑事论坛每年举办一次,每届论坛上,国内顶尖专家及律师都将就热点刑事问题进行研讨。
■名词解释·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程序,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为确保法庭审理的集中性和连贯性,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法院在开庭前可以召开庭前会。刘志军案、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等近期备受关注的案件,法院均召开了庭前会。
□学者
庭审法官不应主持会议
谢佑平表示,非法证据排除是需要在庭前会议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被排除的证据在正式庭审时,将不再被作为证据使用,不再具有证明效力。
如果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官和庭审的法官是同一法官,即便这份非法证据表面上被排除了,但是在法官的心理上还是会起到作用。只有改变让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由同一审判人员或者合议庭审理的现状,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影响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的问题,才能彻底排除非法证据。
“主持庭前会议与庭审是同一法官,这会使非法证据的排除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谢佑平说。
□检察官
应注重审查证据能力
“对庭前会议内容应进行明确限制,应以必要性、简短性为主,不能使该程序被滥用。”检察官董明亮在论坛上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如是说。
董明亮表示,庭前会议应该严格限制在程序性的问题,实体问题不应该涉及。“实体的问题都应该留到法庭上举证质证。”董明亮说,庭审最大的好处就是公开,通过公开来保证公正。而庭前会议是不公开的,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问题,他就曾遇到有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承认某些事实,但到法庭上又都推翻了。
因此,他认为,所有庭前会议的内容,都应服务于庭审。庭前会议的举行,应更注重对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审查,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
□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待激活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启动的情况并不是太多,这个规则还是一个有待激活的‘死火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建说。
翟建称,根据最新的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目前确立的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律师和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真正启动,法院直接将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非常罕见。
翟建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想在中国真正地有效实施,往往取决于多种外力推动因素,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原因是律师敢于大胆运用,大胆申请,主动地、积极地把它激活。这个规则要得到有效实施,律师也需要有一定的智慧、技巧,其中最关键的是律师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有充分的准备,发现口供的疑点,找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