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翁源县一名年仅16岁的在校女生吴慧,竟然引诱介绍一名年仅12岁的幼女卖淫。翁源县人民法院8日通报,该院一审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吴慧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慧(化名,1995年生)与被害人小华(化名,1999年生)系朋友关系。2011年冬,小华因与一女孩发生纠纷,便叫吴慧帮忙,吴慧随即叫人打了该名女孩。之后,被打女孩的家长向二人索要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吴慧支付医疗费后,认为小华有份参与,便要其支付剩余费用,小华称自己无钱支付,家长亦不肯支付。2011年11月某天在上学的途中,吴慧提起此事,便叫小华去“卖处”赚钱,并问小华究竟有多大年龄。
当时年仅12岁的小华谎称自己已经16岁,并同意了吴慧的提议。不久,吴慧便联系到中山市的嫖客曾某,遂带着小华乘车前往中山市,将小华介绍给曾某,曾某便在某酒店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吴慧从中获利5000元。
此后,吴慧接连介绍小华、肖霞(化名,16岁)在翁源本地卖淫数次,并从中收取了几百元不等的介绍费。在一次清查行动中,吴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2月14日,被害人小华的家属以被告人吴慧是在校学生,年幼不懂法为由,书面请求不要追究吴慧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吴慧自幼丧母,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其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祖父母教育不力,与父亲又缺乏沟通,导致吴慧过早步入社会并沾染不良习气,贪慕虚荣、思想堕落,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吴慧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认为其具有社会监管基础,建议对吴慧适用非监禁刑。
翁源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慧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金钱等作诱饵,诱惑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且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