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此前实施的原《办法》做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一项严厉的规定明确: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超生子女不能获得广州户口。
如果双方均为广州市户口,那对违法生育者也将进行处理,做到“违法必究”。依据《办法》规定,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