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权力磁场”效应,是说退休官员虽然没了行政岗位,由于其有广阔的人脉和政治背景,其公共身份表面上消失了,而沉淀在其身上的公共权力,却像磁力一样,不会马上消失,而会有毋庸置疑的延续性以及影响力,他们退休后继续兼职,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对于社会公正,仍有严重的干扰,甚至会滋生严重的腐败现象。
比如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脑日布退休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专门在自己任职过的乌审旗人民法院打官司,基本上凡打必赢。他说:“判案的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一般我受理的案子都是赢的官司。”再比如银河证券前总裁肖时庆,他在证监会和证券公司之间两进两出,因受贿和内幕交易两宗罪名,被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死缓。出现严重的、隐形的公权力私人化。个别官员为了达到“在位弄权,退位弄钱”的目的,在位时大搞权力期权化,为自己掌控的企业或公司谋取好处,退休后担任有偿兼职, 扭曲了为官之道,损害了企业公平竞争。
正因为这样,《公务员法》才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对于什么是“直接相关企业”,缺乏详细解释,这个条款执行得很不到位。
正是为了延伸这种社会公平,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的细化管理规定,比如南京市委市政府近日对于领导干部离任后的从业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切实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杜绝兼职取酬行为,意义非常积极。
所以有必要对此类现象做出一些规定。其一,作为退休的官员,因为其有潜在的行政影响力,对其监管和监督,同样不能放松,而应该提升到重要位置,堵上这个监督漏洞;其二,官员退休兼职,是发挥余热,一味禁止是不够的,为这种兼职套上一个法律龙头,确定其应有的法律界限,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兼职,才是杜绝腐败的必要手段;其三,这种规定要让某些“官员退休兼职腐败的理论和现实”被法律终结。
联系到新闻中的两位前省长,他们担任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而今从事的又是上市公司董事,是经济范畴的兼职,领取了18万的年薪。这种兼职取酬还是违背了南京市的这种细则规定,挑战了社会公平,是应该受到规范和禁止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后……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公务员或官员退休后发挥余热当然好,但应该出台详细、权威的地方性规定,堵上这个兼职漏洞,堵住任何“权力磁场”效应,创造更多的发展公平。还有,退休高官兼职取酬也应该纳入公共监督范畴,动用公共力量、司法力量,预防可能出现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