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他人随意使用 中国电信:只是个例
时间:2013-07-13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报道,唐山一名消费者在中国电信办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随意使用,家庭住址被泄露,目前虽然没有蒙受财产损失,但令消费者吃惊不小。个人信息被滥用,收集者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和个人身份识别、财产支配息息相关,更渗入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现在处处都需要实名登记。
相信有不少消费者在进行实名登记时,或多或少都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滥用。有的消费者甚至不断遭遇电话诈骗、网络诈骗,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唐山消费者陈先生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他人,陈先生说,一个月前,有一个陌生人突然找上门来向他索要身份证件,说要为电信手机卡过户,他先是莫名其妙,然后是不知所措。
陈先生:一个多月前,我正在家里睡觉,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家里面有人找你,母亲说不认识,然后给我留下个电话,我就给他回过去了,他说在三年前,我在当地的营业厅买了一张电话卡是电信的,直接用你的名开的,他说我需要办理一下业务,但是必须要本人去,他说你看这样行不行,你跟我过一下户,下次我要是再办理业务我就可以不用麻烦您了,当时我就挺惊讶,怎么我的身份证开到你的卡上呢?当时我在外地,我回来之后直接去电信营业厅,问他们,电信公司是不是本人不到场,本人没持有效证件就可以随便给别人开卡啊,他说我们的营业厅是不可能的,别的地方不太清楚。
陈先生说自己使用的就是电信的手机卡,他记得,当初办卡时,中国电信公司要求他提供自己的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后,才办理的电话卡和相关业务。他想不通为什么陌生人能轻易取的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办理了手机卡,而且这个陌生人竟然还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家庭住址。出差回来后,他第一件事就是先到自己家附近的中国电信营业厅去询问原因。
陈先生:这种情况电信公司是不允许的,我说这个卡为什么给我开通了呢,他说了解一下情况,过了半天客服部经理回电话说,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好意思,也许是经销商给你开的,我们也不太了解,我也需要调查,调查之后也没有什么明确的答复。这确实给你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我们电信公司给你出一定的补偿,然后你配合一些机主过户。我说那我个人的信息为什么泄露了呢?他们也没有给我答复,我对这个事情比较气愤。
电话实名制是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话实名制要求电信运营商在办理移动、固定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登记用户资料。其中个人用户应当登记用户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等个人资料,单位用户则应当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实名制刚开始实行时,电信运营商都承诺他们会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做到严格保密,能够确保信息安全。但后来相继出现的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不善或出售等行为,让消费者也越来越担心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
陈先生疑惑的是,到底是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中国电信客服却始终回复他:是代理商所为,他们无法监控。陈先生对运营商的答复不满,他希望投诉媒体后能够了解实情,避免以后再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陈先生的个人信息到底是谁泄露的?这个陌生人又怎么能轻易开户成功?记者联系到这名使用陈先生身份证的电信手机卡用户。
记者:您当时办理您这张手机卡的时候,有没有让您出示自己的身份证?
使用者:让我出示了,我当时没带,是一个朋友介绍的,跟那人也有点认识,他说下次把身份证复印件拿来,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过户。
记者:当时用的是陈先生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使用者:我以后才知道是他的。
记者:当时办卡是代理商给您提供的陈先生的复印件吧?
使用者:他没给我提供复印件,我花钱买这个卡,他给我这个卡,他说你带身份证了吗?我说没带着,他把复印件给我,我给这户给人家过过去。
记者:代理商已经给你办好这张卡,您也不知道用的是谁的个人信息吧?
使用者:对对对,我不知道。
这位用户既然当初能够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开户,现在为什么不能再悄悄过户?这位用户告诉记者,因为那个代理商把陈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丢失了,所以不得不找到陈先生本人才能过户。
记者:为什么这位用户使用这张卡三年后才想到过户?
使用者:这卡属于特号,后面3366,它这个是80块钱包月,我已经用了三年了,前一段时间我没用这卡,2号我的手机没费了,我让营业员给我打个条子,交了80多块钱的包月,我消费30多块钱应该还余50多块钱,这80块钱应该够用了,结果不够用,还得补这50多块钱往这个卡里。
电信营业员规定这个月的消费80,没消费还得补50,这个不合理,但是人家就这么规定的。
因为收费不合理,这位用户想要办理其他业务,在中国电信客服的提醒下才不得不找到陈先生过户。
记者:您怎么找到陈先生的?
使用者:通过各种渠道呗。
记者:通过什么渠道?
使用者:这个事情得保密。
记者:是找到他们家去了吧?
使用者:对,我找他家,我也不是为了别的,我就想过户,首先找了他们原来登记身份证的住址。
陈先生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随意使用,家庭住址遭泄露,中国电信公司是否存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不善的问题?记者拨通了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客服经理刘女士的电话,她负责处理陈先生的投诉。记者首先询问了中国电信为用户办理手机卡时的审核流程。
记者:一般办手机卡的时候是需要登记哪些个人信息?
刘女士:正常情况下,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件,我们当场复印一个证件,然后这个信息核实好了就可以。
记者:审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刘女士:比如您拿着证件,本人到营业厅、代理渠道办理,看看大概跟身份证是一样的,作为一个审批,代理商系统还没有跟国家公安系统联网,营业厅已经联网了。
记者:就是说手机卡是本人在场才能办理吧?为什么会出现陌生人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也可以办理手机卡的?
刘女士:因为电信代理商入网只是做了纸制的,就相当于你给我写了一个条,具体代理商、代办点跟用户怎么沟洽我们看不到。我们见资料单有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就可以。
记者:如果欠费长时间没有缴费,这个钱找谁要呢?
刘女士:找到原来机主。
刘女士回复,代理商办卡时如何审核无法监控,也就是:是不是本人办理他们也无法核实,但代理商只要提供了用户的相关信息,并有身份证复印件,他们就会录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然后如果用户欠费,欠费后会按用户办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来催缴钱款。这样看来,现在陈先生还算比较幸运,他至少不用为他人的欠费买单了。
记者:陈先生的个人信息为什么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就提供给他人使用了?
刘女士:我问过他这张卡开的代理点,因为我们核实了,代理点回复时间太长了,3年前的事。代理商每天会有新发展,可能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情况了,但是也特别感谢用户给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我们也给用户作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了。
记者:你们的解决方案是?
刘女士:电信公司肯定会对代理点有考核、处罚,但是涉及到用户,暂时没有给用户造成什么直接损失,我们代理商这块愿意出1000块钱给用户做补偿,这个是现金补偿或价值1000块钱的礼品,但咱们用户的要求我们达不到。用户要求4万块钱现金赔偿,或者4个特别好的靓号,我们给的回复用户一直没有满意。
记者:代理商怎么会出现把用户个人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刘女士:我们对代理商的要求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实名制是2010年9月份开始的,这个号码也是在2010年9月底,国家要求实名制的政策落实可能会有一些变动,所以代理商出现这个问题,这块我们确实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个时间也太长了,代理商也回想不到用户当时办理的情况了。
记者也向陈先生核实,他确实在后来和中国电信的沟通过程中为要求对方赔偿4万元。
记者:你跟中国电信这边要求赔偿4万块钱吗?
陈先生:对,当时我只是气话,但是回头我也说了,你们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具体只是让你们有一个合理的答复,只要能让我满意就行。
记者:您想要什么样的答复?
陈先生:明确的态度,最起码得道歉吧。
工信部今年4月10日公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准备对移动电话、固话、无线上网卡用户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工信部从2010年推出手机实名制之后,首次计划以立法形式把电话用户纳入实名制。《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今后,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的经营者或工作人员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及用户的委托书,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今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还有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要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等。
>>嘉宾观点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我认为中国电信的说法是一种托词,是站不住脚的,所谓代理商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相当于他把自己的权力授权给代理商,由代理商代替他把电信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虽然通过代理商签约,但是消费者实际上跟中国电信签约,购买的是中国电信的产品,换句话说消费者提供的身份证件还有各方面的信息,是消费者要享受中国电信的服务,才能够提交这些东西。中国电信跟下面的代理商有一个维权和授权的关系,有合约,在这个过程中,起码对代理商有约束。
因为如果代理商可以有权力,起码代理商应该达到一定的资质标准,能够有能力,守法经营是最基本的底线,中国电信才会授权它来做代理商,否则中国电信可以取消它代理的资格。现在代理商违约了,中国电信也相应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你们到现在核实清楚了吗?这个用户的个人信息是被盗用了?还是代理商这边提供的?
中国电信:这个信息是代理商提供给咱们电信的,具体这个信息是怎么得到的,代理商现在已经记不太清楚。
记者:这个代理商的电话能告诉我吗?我们跟他联系一下。
中国电信:那我得查一下之后我再给你。
记者:你把刚才我说的那些问题已经反馈给你们相关部门了吗?
中国电信:已经反馈了。
记者:他们说具体什么时间给我们回复呢?
中国电信:我把你这个建议的时间点都已经告诉了公司了,他们可能会跟您联系,如果是没有联系可以再联系我,我可以帮您再具体协调沟通。
记者后来再联系这位刘经理,电话就再也无法接通了,后来接到一位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客服部主任杜女士,并应杜女士要求给对方发送了采访提纲,但到今天早上,记者也没有接到中国电信方面的任何答复。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张星艳:这个事件只要中国电信愿意核查是能够核查清楚的,因为这个不管代理商的号码是从哪里来的,它最终的接收方是中国电信,它下放的哪一个号给经销商其实中国电信非常清楚。所以只能说它不愿意核查,而不是核查不清楚。
目前,中国电信的态度有点小题大作。没有把居民的身份信息、个人信息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来看待,而且整个在核查的过程中,其实包括《居民身份信息法》以及它的工作流程,我相信都是身份证和原件相核对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给消费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和业务,它只要没有尽到相关的审核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先生作为一个公民,提出4万块钱的赔偿对他个人而言是合理的,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而言,我们国家并没有对这类信息的泄露赔偿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据相关案例判例,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可能涉及到相应的赔偿金额,所以基本上在民事诉讼赔偿案当中,可能会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方面的恢复原状,以及明确的措施赔偿来对消费者进行补偿性赔偿,事实上经济上可能在判例里头是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方面的救济的。
个人信息具有流动性和共享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在滥用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侵犯个人财产的一种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这种关于没有造成物质损害法院判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基本上就是这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这些赔偿措施和补救措施,不会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很难取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事实上最后是没有得到对方想要的一种意义,在司法上对于这种非法收集用于出售个人信息获取利益的行为,虽然是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还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比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我国目前只是对出售获利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购买方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我个人认为以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而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是缺失的。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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