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吴云、张世民、记者朱超报道:一男子以烧毁他人汽车为乐,最终为自已的“爱好”付出沉重代价。7月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4年。
现年29岁的徐某某,2009年4月因妨害公务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3月9日凌晨4时40分许,徐某某来到南昌市棉花街,看到一辆淡黄色的比亚迪小汽车停放在路边,遂用拳头将该车的后窗玻璃打碎,然后进入车内坐在驾驶室的座位上抽烟,后将该车烧毁。经估价,该车价值为31902元。
随后,徐某某从南昌市棉花街穿过带子街来到清平巷,拉开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小汽车,然后坐在驾驶室的座位上,将编织袋放在副驾驶室的座位上。后用随身抽烟的打火机将编织袋点燃,等车内火势比较大的时候才逃离现场回到家中。经估价,该车价值为3312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65031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