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劲松通讯员静宜陈冬)只因妄想同事要加害自己,搬运工黄某竟持水果刀连捅室友刘君50余刀致其死亡。昨日,记者从江汉区检察院获悉,已依法对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黄某申请强制医疗。这是今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江汉区某食品包装公司的工人们还在熟睡,危险却悄悄降临。已折腾一宿的黄某躺在床上,总想着“有人要杀我、害我,还不如先下手”。看着同事兼室友的刘君,黄某便拿起水果刀朝他背上连捅2下,刘君猛的清醒,边反抗边往寝室外面跑。黄某追着连捅数刀,直至将刘君刺倒在公司的水池边。
刘君因全身多处刀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行凶之后,黄某又想破门杀其他同事,但未能得手。
据查,38岁的黄某上班刚满一个月,交往中,公司其他人均未发现他有任何异常。但黄自述曾患精神分裂症,去年3月,在武汉圣心医院看过病。
经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确认,黄在作案时确患精神分裂症。2013年3月20日,警方依法释放黄某,并将其送至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约束性治疗。
检察院受理此案认为,黄某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因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遂向法院递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律师观点
为何给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昨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解释:强制医疗不具有刑事惩罚性,是为了治疗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直到当事人治愈后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将及时解除强制医疗。
今年起施行的新刑诉法,在第四章增设专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不仅避免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放了之”,也避免了家属自行看管治疗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而且从程序上将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司法轨道,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