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遭便衣抓捕 当街割颈自残
时间:2013-06-21
作者:
来源:

  公交车上行窃的男子,被便衣民警抓获后,竟然掏出刀片割颈自残。这疯狂的一幕发生在6月20日早上,长沙八一路公交站台旁。男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治疗并无大碍。面对记者,男子自称三天没有吃饭,为了搞钱才上公交车伺机盗窃。问及为何自残时,男子说,“早上喝了两瓶二锅头,不小心割到脖子”。

  两男子当街“打架”,原是便衣执法

  20日早上8点多,八一路公交站台旁,2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一名女子在旁边大呼,“把刀放下来!”

  目击者李丽(化名)说,穿条纹T恤的男子从后面死死抱住白衣男子,白衣男子则持刀威胁说,“松不松,不松就割了。”

  扭打中,T恤男左手被割伤,但白衣男被摁倒在地。正当围观市民以为打斗结束时,白衣男子竟突然从裤兜里掏出刀片,对着自己颈部左侧划了一刀,鲜血瞬间涌出。

  为避免白衣男子逃跑或再次伤人,一旁的女子拿出手铐将其铐在路边栏杆上,T恤男子急忙打120急救电话。

  “原来是便衣民警执法。”李丽说,白衣男子整个人瘫坐在地上,还让民警用外衣将他的头部盖住。

  换乘6趟公交,反扒民警一路跟踪

  20日下午1点,记者在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直属四大队办公室,见到了白衣男子与两名便衣民警。

  民警彭勇(化名)告诉记者,当天早上7点多,他和同事上街,在辖区范围内展开反扒行动。在下大垅公交车站,白衣男子进入他的视线,“形迹可疑,一看就像小偷。”凭着经验和直觉,彭勇与另一名女便衣民警决定跟踪该白衣男子。

  “是个‘老口子’,经验老到,一路换了6趟公交车。”彭勇说,白衣男子先后换乘146路、150路、131路等公交车,直到八一路站下车后被抓捕。

  “下手多次但都没有得逞。”彭勇说,下车后他径直冲向白衣男子,从后面抱住他,谁知男子拿出一把6寸长的跳刀,混乱中彭勇的左手腕被割伤。

  自残不少见,多为逃避法律打击

  彭勇从事反扒工作16年,对于当天早上发生的事,他说:“见怪不怪了,这是他们为逃避法律打击采取的行为。”

  对于这种“自残”行为,反扒民警既痛恨又无奈。

  “把刀片吞到肚子里,用刀片划伤头部和肚皮……”彭勇说,一旦遇到这些情况,民警根本无法强制处理,只能采取别的措施。

  一名民警告诉记者,“自残”后,嫌犯就不能收监关押,只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该民警说,有些惯偷会随身携带刀具等,这给抓捕带来危险。“偷东西就是几十秒的事,便衣跟得太紧容易被发现,跟松了取证又很困难。”

  据了解,男子先被送往医院缝合伤口,打点滴消炎,伤势无大碍后被带到公交分局直属四大队调查。20日晚7点多,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因男子拒绝承认犯罪事实,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目前,男子在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如果有证据,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处理。”(奖励线索提供人王女士60元)

  [人物]

  喝下两瓶二锅头,出门搞钱用

  男子身材偏瘦,左臂上有一个花形文身。记者见到他时,他上身赤裸,蓝色牛仔裤的后口袋上还有血渍。

  在警方办公室,记者见到男子随身携带的物品。一个蓝色牛仔单肩包,里面装着一顶白色的鸭舌帽,一盒抽剩一半的香烟,一个未拆装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把沾着血迹的跳刀,一部摔坏的手机,两个长约5公分的刀片和一个有裂痕的观音玉佩。

  男子脖子左侧已用纱布包好,纱布上浸出明显的血印。坐在椅子上的他低着头,浑身颤抖得厉害。男子右手搭在左手臂上,手指不停地抖动。

  警方经过调查,证实男子姓余,今年40岁,曾因犯命案、吸毒和行窃被抓。

  “三天没吃饭,肚子饿了,想搞点钱。”问及原因,男子这样回答。

  对于为何随身携带刀子,男子说:“没饭吃,想死!”余某告诉记者,他先后上了多辆公交车,多次下手,但并没有偷到财物。便衣冲过来时,他以为是仇家寻仇,所以才拿出跳刀防卫。对于为何自残,男子说:“早上喝了两瓶二锅头,不小心割到脖子了”。

  [延伸]

  司法实践中公安大多难以对自残者“监视居住”执行到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

  行窃被抓自残,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而采取的行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惑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自残后,往往能获得取保候审而非羁押的措施,在此过程中不少人会伺机逃跑。

  在警方充分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嫌疑人还采取自残行为,这是一种对抗侦查的行为,其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可以在监护治疗后进行关押。如果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依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时,犯罪嫌疑人采取自残等方式,公安机关对其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

  根据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守所是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后唯一合法的羁押场所。

  看守所不予收押,公安机关没有其他合法的羁押场所,刑诉法规定的拘留羁押期限最长只有37天,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了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取保候审的,因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只有选择监视居住的方式继续强制措施,而在公安机关普遍存在案件众多、办案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也许没有足够的力量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司法实践的漏洞,以给公安机关拘留羁押增添麻烦的方式,试图逃避刑事责任。

  [晨报说说]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责任编辑:newsman】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