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曲靖会泽娜姑镇发生一起“轮奸”案,20岁女子遭两名男子“轮奸”。作案的嫌疑人不仅“轮奸”了女子,还对女子实施了暴力。此案经曲靖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8年。其中一名“罪犯”被判刑入狱后,一直不断申诉,最终引起省检察院的重视。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证据不足,可能存在错误判决,建议省高院启动重审。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曲靖中院重审。案件原本定在6月18日开庭审理,上周五,辩护律师邱云接到通知:案件延期开庭审理。
20岁女子遭“轮奸”
2005年10月1日下午4点半左右,会泽女子小娟(20岁,化名)向男友吴先生打求助电话:“我出事情了,快到山路上救我。”接到女友电话,吴先生很着急,不断地打女友电话,想搞清楚具体地点,但电话再也打不通了。他四处寻找未果,就告诉了女友的姨娘,当天傍晚6点左右,小娟的姨娘向当地警方报警。
报警后,吴先生等人沿着会泽县娜姑镇甘沟村边找边呼唤,在山上树林里,找到了小娟。她仰面躺着,全身沾满了血迹,裤带解开。小娟说:“我被人害了。”家人看情况不对,马上背起她送医院治疗。
当晚,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范天贵,40岁。警方根据范天贵的供述,8天后,又抓获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施伟,30岁。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会泽娜姑镇政府扶贫办职工。
“强奸犯”被判刑入狱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日上午,范天贵伙同施伟,将小娟从会泽县娜姑镇甘沟村舒心园旅社旁边挟持上山,欲强奸小娟。遭到反抗,施伟和范天贵便将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击打小娟的头部,致小娟无力反抗后,施、范二人先后强奸了小娟,接着施伟、范天贵又用刀将小娟手筋、脚筋挑断,施、范二人逃离现场。范、施两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范天贵能当庭认罪,并揭发同案施伟参与作案的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06年9月27日,曲靖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范天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施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由范天贵和施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小娟经济损失4.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
2006年12月2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范、施两人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其中一人称曾遭逼供
施伟到监狱服刑后,一直不断申诉自己有冤情。
2008年5月20日,施伟写了一份《申诉书》邮寄给省检察院,请求撤销曲靖中院和省高院对他有罪判决和终审裁定,并宣告他无罪。
施伟在《申诉书》中说:警察带走他时,他正在家中睡觉,警察要求他协助调查范天贵的事情带走。由于他不知道范天贵的事情,无法说清警方想要的东西,因此,他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和打骂,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和睡觉,直至将他的意志摧垮,再按其办案民警的要求承认所有的东西并制成口供。“为此,我将上述情况写成条子,寻找机会想带出来让家人知道事实真相,但条子被看守人员搜出……”
施伟说:“我的这些条子还被办案民警视为其串供的‘证据’,我与范天贵不来往,更没理由和他一起做出强奸的事。我莫名其妙被定罪,不仅身体受到无情摧残,而且还被判入狱18年,恳请省高院认真审查案件,还我一个公道。”
除了施伟自己不断地申诉外,他的家人也在不停地申诉,并找到邱云律师。令邱云没有想到的是,施伟写申诉材料、书信等,被夹在了公安机关的卷宗中。邱律师说,根据他办案经验和了解的案情,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对施伟的犯罪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采用证据错误,是典型的冤假错案。
省检察院“原判可能存在错误”
2011年12月15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以“发现新证据证实申诉人施伟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且在案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施伟伙同范天贵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建议重新审理此案。
2012年3月7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由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省高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范天贵、施伟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省高院终审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诉机关又向省高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该证据指向原起诉事实,并有可能影响对原审上诉人范天贵、施伟的定罪量刑,且原审中部分证据也需要进一步审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原判决、裁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2012年11月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省高院的刑事裁定及曲靖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
邱云介绍,曲靖中院本来定在6月18日开庭审理,上周五,他又接到通知,案件要延期审理。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