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高空坠落致伤无证经营窑主被判赔50万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绳索断裂,女工火某从4米高空坠地,石灰窑主王某救治一半后欲撂挑子。无奈之下,火某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要各类赔偿104万元。6月6日,记者获悉,永登县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赔偿火某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
火某在永登县民乐乡王某开的石灰窑(无证经营)工作。2012年6月24日上午11时许,因绳索断裂,火某从4米高处坠落,头颈部着地受伤。送至永登盛安医院进行颈托固定后,当日转送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寰椎骨折、脊髓损伤、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火某又先后在解放军第一医院等4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191天。后经鉴定为,火某所受损伤目前后遗三肢瘫,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火某所受损伤目前医疗终结时间不到(颈髓损伤胸腰部脊髓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均为1-2年),可待医疗终结期满后进行补充鉴定。
2012年12月12日,火某向永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当日,永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2012年12月19日,火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类损失104万元。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经营的石灰窑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招用火某等人在石灰窑工作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工,火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王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火某进行赔偿。关于火某要求王某赔偿一次性赔偿金46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所受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未到,王某向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暂时无法确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火某可待医疗终结后就其该项权利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