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巫乐庭 谢刘权) 丈夫在外与“小三”同居3年多,生育了2个小孩,更打击人的是丈夫的“小三”竟然是丈夫情同手足的“兄弟”的妻子!伤心的芳芳一纸离婚起诉状将老公阿彪告到五华县人民法院,拿出结婚时写下的“忠诚协议”,要求法律惩罚这个负心汉,最终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并获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案情回顾
结婚时写下“忠诚协议”
结婚后丈夫还是出了轨
2006年初,在深圳务工的五华籍女孩芳芳认识了大6岁的阿彪,当年12月,二人回老家五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芳芳曾遭受过感情伤害,在认识阿彪之前,刚与同居8年的男友分手,而阿彪在此之前也有过一段婚姻。新婚燕尔之际,芳芳多次要求阿彪向自己保证忠诚。在2007年2月13日,小两口写下了一张协议书,内容大致是:“双方应当相互疼爱对方、忠诚不二,如果阿彪另有所爱,房产归芳芳所有,并赔偿对方损失3万元;如果芳芳另有所爱,房产归阿彪所有,并赔偿对方损失5万元。”没有想到4年之后、对簿公堂之时,正是这纸协议救了绝望的芳芳。
婚后二人回到了深圳,芳芳在龙岗一家电子厂务工,在厂里住宿舍,阿彪则靠着二人的积蓄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在宝安跑起运输。一段时间后,两人用积蓄回老家对阿彪所有的一栋3层小楼重新装修。
然而,结婚将近2年,芳芳一直未能怀孕,这让阿彪和他的家人甚为苦恼。一次吃饭,阿彪对打小认识的好兄弟阿强和阿惠夫妇谈起了自己的苦恼,没想到,阿强的妻子也没能生育。
聚餐后,阿彪竟对阿惠产生了好感。另一边,阿惠因丈夫的生理缺陷,觉得自己很不幸福。阿惠开始偷偷地给阿彪发短信,诉说自己的不如意。最终,两人出轨了。3个月后,阿惠告诉阿彪自己怀孕了,阿彪带着阿惠,决绝地离开了芳芳,到深圳宝安租了一个套房同居。此后,两人先后生育了2个小孩。
当得知真相后,善良的芳芳放弃追究阿彪的刑事责任,但要在经济上惩罚这个负心汉,于是一纸起诉状将阿彪诉至五华县法院,要求离婚,并按“忠诚协议”约定取得房子和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丈夫行为有违忠诚
须按协议分割财产
庭审时,阿彪同意离婚,但否认出轨,称没有违反与芳芳此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因此不能按协议分割财产。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电视节目光盘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阿彪与阿惠存在非法同居生活的事实,阿彪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两人离婚。
对于两人2007年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主要是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时,对另一方财产的惩罚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目的是约束任何一方出轨,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而阿彪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阿彪已“另有所爱”,违反了“忠诚协议”中的约定,因此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房产应归芳芳所有,并赔偿芳芳精神损失费3万元。阿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梅州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可惩罚道德出轨
梅州市中院曾园芳法官介绍,《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除了这四种法定情形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进行约定,法律尚属空白。
从审判实践看,各地法院的认定也并不统一。法官指出,忠诚协议的出现,为无过错方惩罚出轨者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渠道,体现了社会对于婚姻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探索和尝试。从维护婚姻法“夫妻忠诚”的基本原则精神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理出发,用“忠诚协议”约定“道德出轨法律惩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曾法官指出,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配偶能否向法庭举证证明对方配偶的过错行为,直接影响法官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上的认定和裁决。无过错方应注意保存过错方自己的供述、报警回执、过错方与他人的书信往来等书证,合法方式获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成对方存在过错的完整证据链。
小提示
忠诚协议
怎样才有效
为使忠诚协议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和支持,当事人特别需要注意:其一,不能单独以违反忠实义务提起诉讼,但可以离婚、过错损害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诉讼;其次,不能约定不忠则必须离婚或者放弃子女监护权,因为法院对离婚和监护具有司法判决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排除;其三,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特别是约定过错方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可能影响过错方抚养未成年子女而损害其权益;
最后,约定应明确、具体。如对于何为“出轨”、“不忠”的认定应有可操作性,不能仅涉及精神层面,亦不能仅有“做了对不起某人的事”等含糊字眼,可以就不忠的具体行为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做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