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贵州6月4日电(通讯员 赵运梅 李珺)贵州省桐梓县青年李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淫欲,使用暴力将年仅11岁的幼女成某某强奸后杀害弃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
2013年2月12日下午,李某某与朋友成某等人在外面吃饭喝酒,后成某因要继续在外唱歌玩耍,就委托李某某将其堂妹成某某顺道送回桐梓县堰塘湾的家中。李某某为引诱成某某到其家中达到奸淫的目的,于是驾车在街上买了许多零食,哄骗成某某到其家中把东西吃了再回家。成某某在李某某家中将零食吃完后准备回家,李某某就将成某某强行拉到沙发上按住,用手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约两分钟后,李某某因听到有人上楼说话的声音,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发现,又怕成某某醒来揭发,于是用力掐成某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李某某为掩盖自己强奸杀人的罪行,便将家中所有垃圾清理干净,丢到垃圾场,为了防止成某某不死而导致事情暴露,又找来一根绳索缠绕住成某某的脖子,然后用口袋将尸体装好后藏在床下,第二天开车把尸体抛入桐梓县圆满贯河中。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