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3日电(记者 朱国亮) 记者3日从射阳县法院了解到。江苏射阳县一初中教师刘某在其宿舍两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机关指控,已是中年的刘某在2012年12月期间,将其所教的学生、被害人张某带到其宿舍内,先后2次对张某实施奸淫。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行为,被告对被害人的确切年龄也不知晓。
法院调查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就读初中二年级,被告人刘某为其任课教师,应当知道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依法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亲属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