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伙同男友盗窃还债 男方独自卷款潜逃
时间:20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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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宁德5月31日电 (叶茂曾鸣)女子因无力偿还“会钱”,伙同吸毒小男友监守自盗,窃取就业酒店营业款。不想,男友卷款潜逃,将钱用于吸毒和挥霍。

  福建宁德市中院31日披露,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11935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31岁的女子周某因无力偿还“会钱”,遂与25岁的男友陈某商议,由周某利用窃得的保险柜密码和当班期间保管钥匙之机,盗取就业酒店保险柜内营业款,陈某则负责转移赃款。

  次日17时许,周某将存放于保险柜内的营业款11935元盗出后,用衣服包裹并交给在酒店门口等候的陈某。陈某得到赃款后潜逃,将钱用于购买毒品和挥霍。

  同月27日,周某被警方抓获。同年7月3日,陈某落网,警方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5.5929克。

  案发后,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酒店11935元。

  另查明,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陈某在审理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11935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某非法持有冰毒15.5929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周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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