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结伴游泳溺亡 邀约人被判赔6.4万
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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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少年结伴游泳溺亡邀约人被判赔6.4万]

  案例

  关注未成年

  水能载人亦能亡人,据广州中级法院播报数据,近两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少年溺亡案件二十几起。夏日炎炎又到,大人小孩都想入水觅清凉,但别忘了那句话:游泳有风险,玩水须谨慎,生手别乱来。

  新快报讯 记者郭海燕 报道 望眼欲穿,周末终于来了。中午烈日当空,小向喊小波赴约去游泳,小波说:“你又不会游泳”,拒绝与之同往,和另外两哥们去了。

  小向不甘心,继续约友,途中又碰见张家兄弟。四人不会游泳,互相壮胆,到了番禺九比大桥附近离水闸较远处的天然河道里。

  没有任何设施、没有救生员、小向在河边找了四块约几十厘米宽的平板泡沫塑料,就自己拿了两块,又分给其他人两块,充当救生圈漂浮助泳,开始“野泳”。

  几分钟后,九比水闸附近河道水情发生变化,河水逐渐涨潮,原本近河滩较浅水处水位变深,涌流逐渐将小向四人带离浅滩漂向深水区,四人赶忙呼救。此时,小波三人也到附近游泳,闻声前来,奋力施救,三个人被捞起。剩下小张一人不知所踪。直到傍晚时分,小张被找到,身亡时仅10岁。

  痛失爱子,张父要法院给个说法,认为小向是始作俑者,责任不可推卸。小向不认同,他说:“在路上遇上总有人先开口”,他表示几个同伴常相约游泳,有错大家都有错,要赔小波等几人也应一起赔。

  原审法院认为,小波本不是结伴同行,事发后并奋力相救,小向不应不知感恩,还要救人者分担责任,这与社会公德相悖。小向事发时已年满16岁,也开始打工上班,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本应预见一般危险状况,却擅自带领几个年仅十周岁左右的小朋友去野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河流涨潮是该事故原因之一,具有不可抗力,一般人很难预见潮水到来,所以也不宜过多地加大小向赔偿比例,最后法院判小向承担30%责任,赔付5.8万多元。而家长放任孩子多次野泳而未加管教,应自负70%责任。

  判后,双方皆不服。张父坚持小向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并表示外来工子女,按照落叶归根的传统,要将死者骨灰送返家乡厚葬,丧葬费用计算与常理不符。中院二审此案认为原判划分的责任比例恰当,但赔付计算不当,改判小向支付6.4万元。

  提醒

  炎热天至游泳要注意安全

  广州中院少年庭法官表示,据现有统计,近两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溺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已达24起。城乡接合部的村社池塘、天然河道是伤亡多发地段,受伤的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果涉案事故责任人也是外来流动人口,经常遇见落跑现象,受害家属索赔无门,就算得到索赔,其数额也常较少,远远难以弥补丧亲之痛。在诸多的溺亡事故里,绝大多数是家长不在场情况下发生的,家长也需要自担很大责任。眼看炎热天气又逼近,又来到游泳危险事故高发期,家长务必看好自己的子女,传达好安全教育,别叫悲剧一遍一遍重蹈。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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