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是小事?错了!最近,家住新都区某村的甘某做梦也没想到,因为偷了两只鸡,自己获刑6个月。
2011年12月11日凌晨,甘某和同村男子王某来到相邻的青白江区福洪乡字库村,翻入一户人家的围墙,偷走两只土公鸡。住在二楼的主人听到鸡叫后,大喊捉贼。附近村民听到呼救后,一番围追堵截,将王某(归案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脱)抓获。王某供出甘某手机号,2012年2月22日,甘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两只土鸡,共重8公斤,价值350余元。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此,甘某的偷鸡行为构成“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大小,已涉嫌盗窃罪。
得知获刑6个月,甘某说:“以后再不敢干偷鸡摸狗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