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千万资产被定国有并收回 诉讼13年追讨
时间:2013-05-10
作者:newsman
来源:网络

  老人诉讼13年追讨千万资产

  自称当年与市民政局联合组建工程公司 千万资产被认定为国有并收回

  60岁的侯瑞昌拖着病体坚持打了13年的官司——自称当年个人投资与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联合组建市政工程公司,但千万资产却被当作国有资产收回,侯瑞昌将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及挂靠经营义务,返还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各项损失近500万元。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了重审。

  接力宣读起诉状

  昨天上午,侯瑞昌在妻儿的陪伴下来到法庭,患有严重胃病的他还插着鼻饲管。据悉,此案于1999年底被认定为应由国有资产部门界定,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侯瑞昌历经二审和申诉的漫长之路,2009年10月,最高院认为侯瑞昌的诉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市高院再审裁定、二审裁定及一审法院裁定,指令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开庭后,侯瑞昌首先提出,自己重病在身,说话很困难,只能宣读一部分起诉书,稍后请代理人继续宣读。“我强烈要求法官对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尊重我的发言权,请法官一定不要打断我!”随后侯瑞昌开始宣读万言起诉状,只读了一会儿,他就递给妻子,其妻也没坚持多久,又传给儿子。看到儿子读得口干舌燥,老两口赶紧递过去一杯水。其间,法官还为了照顾侯瑞昌的身体休庭十分钟。

  侯瑞昌:我是自由职业者

  侯瑞昌诉说,他曾是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技术干部,1985年因工作矛盾申请调出,未被批准而自行离岗,同年被公司除名,从此便失去了国家技术干部身份及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成了一名失业市民和自由职业者。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某合资组建了私营性质的工程队,不久,工程队净资产发展到了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

  因有关部门不批准私营企业成立市政公司,1988年3月初,侯瑞昌与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建设处负责出面办理市政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侯瑞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年需交给建设处10万元联营管理费,每年递增10%;在市政公司办成之前,由建设处暂存侯瑞昌工程队人员档案,侯瑞昌及其工程队人员不纳入民政局建设处的人事编制;待市政公司办成后,人员档案由工程队自行管理。联合体交完国家税费、交足建设处横向联合管理费后,余下的资产全归侯瑞昌工程队所有。

  侯瑞昌说,由于建设处未能及时办下执照,建设处暂借其下属北京市民政建安公司(简称“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简称“四处”)的名义、公章,以侯瑞昌带来的机械设备和资金人员组建成第四工程处,并责成建安公司为四处代收代缴税金,四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四处当时下设5个公司,资产净值达1400余万元。

  因市政工程公司申办迟迟未有结果,1995年上半年,侯瑞昌开始自己出面申请办理市政公司。即将注册登记时,1995年8月4日,建设处的新任领导宣布,免除侯瑞昌四处主任职务,调出四处,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侯瑞昌为此将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建设处:原告是国家干部

  建设处的代理人说,侯瑞昌是于1988年以正式手续调入建安公司的,其身份是国家干部,与建设处是隶属关系,不可能进行横向联合。“横向联合必须经过书面合同才能确定,所谓的口头协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有多位证人证明,他们从未听说过。”

  该代理人说,审计报告显示,原告所称的横向联合的初始资金与建安公司和四处无关,且建安四处是全民所有制性质,根据建筑承包合同,预付工程款就可以运作,不需要投入资金。侯瑞昌的利润正是由国企这一无形资产的资质和良好信誉带来的。“希望法庭做出公正判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民政局也表示,原告与建安公司的纠纷与民政局无关,原告追加告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方提交的书面证据,侯瑞昌不予认可,称有相关证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过横向联合的口头协议。但被告代理人随后反驳说,时隔多年,证人回忆的细节是否准确。因为证人曾给双方做过不同的证言。因原告频繁私下接触证人,被告对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此案还将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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