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喝酒致1人醉死 劝酒者被判赔偿20%
时间: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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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南充4月26日讯(魏勇 记者 杨斌) 家住南充市阆中的三个哥们兄弟聚餐喝酒,其中不胜酒力的侯某被送回家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不力死亡。近日,这起由饮酒引发的纠纷案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劝酒者兰某对死者侯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之前,因对侯某救治不力的医院已经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

  劝酒:贪杯者丢了性命

  兰某与侯某本系朋友关系。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兰某请侯某在阆中某酒楼聚餐。席间,大家觥筹交错,场面十分热闹,谁也没有预料的一场悲剧正在悄悄逼近。

  当晚,侯某因饮酒过多在席间昏迷,兰某便开车和朋友刘某将其送至侯某家的楼下。然后,兰某背着侯某,刘某在后面扶着将侯某送至家中。此时,兰某见侯某家中无人,便将侯某安顿在床上,盖好被子后才离开。

  当晚9时许,侯某的父母回家见儿子在床上昏迷不醒,手忙脚乱的侯父拨打“120”。侯某后被医院急救车送至阆中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兰某的病情被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侯某在医院打点滴至次日凌晨7时30分不幸去世。

  说理:医院为医疗事故担责

  侯某之死经鉴定为:符合急性酒精中毒,系呼吸道异物吸入致吸入性肺炎死亡。该事故经南充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责救治的阆中市某医院存在医治不力,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阆中市医疗事故大调解委员会主持医患双方调解,阆中市某医院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

  事情至此并未结束,侯某父母一致认为,兰某是聚餐的邀请人和组织者,在席间未阻止侯某过多饮酒;在侯某醉酒之后仅送其到家,未通知家属到场进行护理,也未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导致其死亡。因此,兰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对侯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遭到兰某坚决反对,双方争论不休,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

  判决:劝酒者未尽救治义务

  在诉讼中,被告兰某极力辩称,在请客吃饭期间未主动邀请侯某喝酒,系侯某主动喝的白酒。当被告送侯某回家时,无法与侯某父母联系。再加之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兰某对其不存在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侯某在生前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侯某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

  同时,从公安机关对其他聚餐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在聚餐过程中,侯某自身存在主动要酒和频繁敬酒的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其醉酒昏迷的直接原因,侯某应当自负主要责任。另外,兰某在侯某醉酒以后,没有对侯某的身体状况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月24日,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证据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由被告兰某对侯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爱酒无错切勿贪杯

  据记者了解到,在阆中发生的饮酒导致死亡的纠纷案件已有多起。

  2010年,阆中人陈某饮酒过度倒地受伤而意外死亡,阆中市河溪法庭依法判决劝酒人李某夫妇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32724元。

  2011年,阆中一中学生喝酒后跳楼死亡,法院判决其一同喝酒的同学何某、李某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万余元。

  2012年,阆中人李某因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残疾,法院判决与李某同行饮酒的5位同事和某酒吧各自承担了相应赔偿金。

  主审法官胡波告诉记者,每年阆中法院均有四至五件因饮酒过度致人伤亡的案件,教训着实令人痛心不已。他感叹道,“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大家要以更加理性的方式重新审视历史悠久的“劝酒文化”,“敬酒”虽好,可不能贪杯。

  文明饮酒才能尽酒之效,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以构筑健康的人际关系才是上策。

【责任编辑:new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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