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管造子要求男方抚养 法院判男子无需负责
时间: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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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她把剩余的一二十个胚胎都拿去做试管婴儿,我是不是也都要负责任?”面对分手后的女友私自用胚胎“造子”要他“负责”的官司,47岁的宋军有些无奈。

  最近,广州市中院对这宗罕见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宋军无须对这个试管婴儿承担任何责任。

  三个试管女婴,前两个有父有母,到了第三个,“父亲”就已变成“捐精者”。

  一见钟情

  2000年9月,一位女病人来到深圳某医院生殖中心,称其患有原发性不孕症,请求时任中心主任的宋军,为她采用体外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

  这种见面方式,被刘红梅描述为“一见钟情”。两人很快陷入恋爱,开始在深圳同居。但其实当时二人都有各自的婚姻,没有离婚。

  刘红梅说,两人同居期间感情很好,甚至在“着手准备结婚事宜”。

  试管婴儿

  因为刘红梅的不孕,2002年2月,两人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培育了胚胎。第一次,他们采取了代孕的方式,由一名“代孕妈妈”产下一个女孩。2003年2月,两人又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由刘红梅自己产下二女儿。

  资料显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当时宋军和刘红梅都没有离婚,如何产下两人的试管婴儿?

  广州市中院的一位经办法官推测,当时刘红梅丈夫的签名可能属于冒签。

  据当时的《手术同意书》记载,“精液由刘红梅带到医院,丈夫不肯到场,后果自行负责”。而与此相关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手术病人知情同意书”则显示,“男方签名”一栏写的是当时刘红梅丈夫的名字吴某。

  反目成仇

  据刘红梅在法庭上的陈述,两人开始交往时,宋军自称单身,同居后,她提出结婚要求,但宋军总借口回避。约在2002年,她才知道宋军已有妻子。因此,同居持续到2002年6月便结束了。

  之后不久,刘红梅便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宋军的同居关系,两个女儿随宋军生活。

  刘红梅并没有停止她的“追讨”。宋军说,自己与刘红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因为刘红梅的投诉、干扰,原工作丢了,后来无论搬到哪里,刘红梅就投诉到哪里,没有一份新工作能够持续下去。

  抚养纠纷

  2003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解除宋军与刘红梅的非法同居关系,两个女儿归刘红梅抚养,宋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次年6月,这一判决结果获深圳市中院维持。

  虽然法院判了“分手”,两人也再没有见过面,但刘红梅并没有平静下来,她仍然在不断地寻找宋军。她不断地给宋军的母亲写信,抒发自己对宋军的深厚情谊。但宋军依然避而不见。

  2010年,得知宋军的住址后,刘红梅又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索要1800万元抚养费。但不久,她撤诉了。事后,她又改为要求由男方来抚养孩子。

  在给天河区法院的诉状中,刘红梅陈述了另一件“疯狂”的事让宋军大吃一惊——2007年,她利用和宋军之前培育并冷冻保存的胚胎,又通过代孕的方式,生下了第三个女儿。她说,宋军就是第三个试管婴儿的父亲,要求他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

  谁是“父亲”?

  宋军认为,刘红梅是“盗用”他的精子,他只能算一个“被捐精者”,“几十年来,全世界由捐精者供精所生的孩子不计其数,是否他们都可以认捐精者为父亲”?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红梅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院最近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驳回了刘红梅的诉讼请求。判决说,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三女儿的出生征得了宋军的同意,孩子的出生违背了宋军的意愿,宋军无需“负责”。

  “换言之,宋军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三女儿的出生,侵犯了宋军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生政策和生育伦理。这种情况下,宋军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精者,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官解释说。 (本文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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