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海上暴力抢劫 潜逃13年投案自首
时间: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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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伙同他人海上暴力抢劫 潜逃13年投案自首]

  中新网宁德3月21日电(叶茂 王锦熙)男子伙同他人携带马刀、镀锌管、炸药等作案工具,海上暴力抢劫过往船只,案发后潜逃13年终自首。法院宣判后男子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外披露,福建省高院对一起海上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林某宁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0日,林某宁伙同陈某豹、王某华、杨某宜、林某进、陈某弟(均另案处理)及陈某育、陈某备、陈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携带马刀、镀锌管、炸药、木棍等作案工具,乘坐小挂机船在宁德福鼎市硖门跳尾海面寻找抢劫目标。

  当晚8时许,林某宁等人靠近并登上浙洞机3号船,将船老大打晕,并将船上9名船员关进驾驶室,劫走现金116841.50元人民币、金戒指1枚(价值1970元)、手表2只及香烟等物。其中,林某宁分得11070元。

  法院另查明:1995年8月3日晚10时许,林某宁还伙同王某华、陈某弟、林某进(均另案处理)等人,于山东微山县付村持刀抢劫被害人石某应、陈某品,抢得现金10170元。林某宁分得赃款2000余元。

  作案后,林某宁潜逃。2011年12月3日,潜逃近13年之久的林某宁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宁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参与抢劫2起,劫取他人现金共计127011.50元及金戒指、手表、香烟等物,分得赃款130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林某宁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林某宁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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