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女孩小丽(化名)上门找同学玩,却被同学父亲瞿某骗到屋内,趁机强奸。近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瞿某涉嫌强奸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18日18时许,瞿某在东莞大岭山镇经营游戏机生意时,看到被害人小丽(约9岁)前来找其女儿玩,瞿便将小丽带到出租屋内,用生殖器摩擦小丽下身。后小丽父母得知该情况即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将瞿某抓获。
“我真不是人。”落网后,面对小丽父母的质问,瞿某羞愧难当。近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瞿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刑期可判处死刑。由于幼女身体发育未成熟,发生性关系时只要求两性器官有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我真不是人。”———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瞿某
记者 卫学军 通讯员 刘德明 黄智婷 杜艳超